秦卫民[1] 李德福[2]
【内容提要】
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提出,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修改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地开始试点推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制度。从试点工作运行情况来看,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摆脱了地方行政机关的干预,解决了案件裁判“主客场”问题,从制度上确保了人民法院能够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但也出现了当事人诉讼不便、与当地行政机关沟通协调不畅和法院行政审判力量忙闲不均等问题。如何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实现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法院和非集中管辖法院审判力量之间的有效配合,既方便群众诉讼,又能实质解决行政争议,这些是试点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本文通过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可行性和必要性两方面进行论证,提出在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法院与当地群众、非集中管辖法院、当地人大、当地行政机关之间建立司法联络机制的构想,以达到方便群众诉讼、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促进依法行政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www.xing528.com)
主要创新观点:自2014 年开始,北京、上海先后迈出了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案件的第一步。但是,北京和上海的改革范围,仅限于北京市和上海市市辖区域,本质上还属于集中管辖,而非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2015年6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确定了9个法院在省、自治区层面开展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试点工作。通过近一年的运行,我们发现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案件,尤其是跨地区管辖行政案件,在便民诉讼、协调沟通和人大监督等方面存在一些困难和制度衔接上的真空。本文针对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通过成立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巡回审判、视频开庭、沟通协调、定期通报案件情况等形式,建立集中管辖法院与当地群众之间的联络互通机制,以方便群众诉讼、建立集中管辖法院与非集中管辖法院的联络机制,以节约司法成本、建立集中管辖法院与跨区划管辖地人大之间的联络机制,以充分发挥当地人大的监督职能,建立集中管辖法院与跨区划管辖地政府之间的联络机制,以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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