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终审法院级别较低,可以增设第三审程序。对实践中突出的再审频繁、终而不结等现象,可通过设置第三审程序得到遏制,以提高司法程序的确定性和权威性。严格限制进入第三审程序的条件和数量,不能影响原有两审终审基本制度。现有诉讼程序中,没有设置专门的法律审,虽然最高法院颁布了大量司法解释,并编印了审判指导丛书,各级法院也在加强培训及信息沟通,但司法判案中法律适用不一致、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仍无法有效遏制。第三审程序的设置,对于权利的正常审级救济以及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具有重要的作用。从两大法系代表国家的诉讼法规定来看,当事人的第一次上诉基本上都属于权利性上诉,普遍给予保护;第二次上诉则不同,给予了诸多限制,在性质上属于裁量性上诉,而且其裁量许可的标准也大致相同,尤其是被许可进入最高法院的案件必须具有超越于案件本身的法律价值,包括出现与最高法院先例相冲突或上诉法院判决之间出现冲突的案件、提出新的法律问题的案件、能够澄清社会上争议已久的法律观点的案件等等。基于以上理由,对于第三审上诉的事由给予明确的限定,如规定对刑事案件证据认定争议较大等疑难的案件可以提起第三审上诉,至于疑难案件的标准可由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另外,在此还须特别关注的是刑事诉讼中的死刑案件,由于死刑本身的极端残酷性以及执行中的不可逆性,故法律规定,死刑案件除常规的一审和二审程序外,还有一个特殊的死刑复核程序,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死刑复核期间,二审裁判并不在法律上正式生效,故实际上类似于第三审的角色。因此,在增加规定第三审程序之后,可将死刑案件作为具有重大法律意义的案件允许被告人二次上诉,启动第三审程序,将死刑复核程序纳入正常的审级制度。当然,为有效防止错杀滥杀,对于死刑案件的第三审程序,其上诉理由可以是事实认定有错误或证据不足,也可以是程序违法或适用实体法错误,同时对案件的审理亦有必要进行事实问题的审查,而不仅局限于法律适用。同时,建立越级上诉制度。所谓越级上诉制度是指对允许第三审上诉的案件,在当事人对第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没有争议的情况下,经审理法院的许可,不按照常规的审级向第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而是对第一审裁判直接向第三审法院提起上诉的制度。这种越级上诉制度的设置在尽量减少审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了第三审程序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对于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节约司法资源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当然,对于越级上诉许可的条件掌握不宜宽松,亦应符合第三审程序启动的条件,即案件涉及重大疑难法律问题,以控制此类案件数量。(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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