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之所需,势之使然。跨行政区域法院作为一种典型的司法区划调整方式,应具有可行性、前瞻性以及纲举目张的功效。依托原有铁路法院的框架,笔者权且称之为“龙骨”,从直观和大的尺度范围内考虑问题,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铁路法院的司法资源和既有设施。目前,除西藏和海南外,全国29 个省份共有18个铁路中级法院和58个基层法院,且绝大多数地处省会城市以及大中型城市,地理位置相对优越,交通方面也便利诉讼活动的进行。本文以L铁路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特殊案件的探索历程为样本,回望上海、郑州、西安和乌鲁木齐等铁路法院司法资源的分布格局,以陇海、兰新、包兰、青藏铁路所跨越的地域,延伸两端,扩展四方,若能参照和拓展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则为之所盼。时至今日,各地法院在探索和实践中不再是被动的等待者,而是积极主动的参与者。从司法保障的角度来看,其探索和实践正在努力契合国家对外开放的整体形势,回应社会关切和国家重大经济战略对司法的刚性需求,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正所谓: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关山初度路犹长。司法改革属于国家顶层设计的重大事项,应当在现有的法治框架内统筹协调和有序进行,通过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排除各种力量对审判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最终“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这是对中国几千年来传统司法管辖制度的革命,这一目标的实现决定了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根本任务。司法机关也有必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坚持依法治国理念,响应国家政策需求,立足于经济发展的状况,同时将法律治理与职权延伸相衔接,在公正、公平和高效执法环境中,不断提升业务水平,扩大社会影响,为经济建设提供基础保障、法律保障、制度保障等一系列司法层面的保障措施。本文的探讨,正是立足于现代司法制度的普世规则和法治功能的价值取向,力图开启跨行政区域管辖的通衢之路,建立统一模式下跨行政区域法院,也许微不足道,抑或管窥蠡测,但在个中努力的历程中,若能互文见义,有所参考,已属欣慰!
(本文荣获2015年度甘肃省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二等奖)
【注释】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用部分铁路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的报告》的精神,结合G省实际,就利用和整合L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司法资源,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集中管辖行政案件。L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和相邻三地市行政案件全部由L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上述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全部由L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
[3]贺小荣、何帆:《贯彻实施〈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应当把握的几个主要关系和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3月18日。
[4]2015年6月16日,最高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5]相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在专门法院名下有:军事、海事、铁路、林区、矿区、油田、兵团、农垦、开发区和知识产权等10类专门法院,还有自成一家的三峡坝区法院、四川省科学城设有科学城法院(绵阳)以及庐山旅游风景区设立的庐山法院等。除军事、海事和知识产权法院外,其他法院的专门性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渐淡化,有的甚至名存实亡。
[6]2014年12月28日,全国首个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依托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设立,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合署办公,实行“三块牌子一个机构”,据2014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报》载;同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托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设立,据2014年12月29日《人民法院报》载。以上可以看出新旧并从、缺乏统一性的弊端。而L铁路法院所在地地方法院不存在一、二、三顺号排序的前提,因之需要根据跨行政区域法院的司法管辖远景和前瞻性来考虑命名。
[7]据2015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8]江必新:《中国试点通过铁路法院审理跨区域行政案件》,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11月2日。
[9]蒋惠岭:《201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铁路法院移交》,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1月5日。(www.xing528.com)
[10]案件指定管辖批复情况:既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又有基层法院单独或混合的情况;批准机关既有最高人民法院,也有铁路法院所在地高级法院;还有两个层级分别报批的情况,且获批指定管辖案件的类型非常复杂。《铁路与法》,总第59—64期。
[11]贺小荣、何帆:《贯彻实施〈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应当把握的几个主要关系和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3月18日。
[12]蒋惠岭:《让司法的归司法》,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4月1日。
[13]《关于利用部分铁路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的报告》,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组[2014]88号。
[14]程琥:《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法治意义》,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5月20日。
[15]苏泽林:《跨行政区划设立人民法院的法治意义》,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10月27日。
[16]江必新:《拓宽行政审判职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行政审判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角色思考》,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3期,第3页。
[17]潘静、虎文心:《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制度之省思》,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1月19日。
[18]陈菲:《最高检:探索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据2015年1月23日新华网载。
[19]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页。
[20]据2015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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