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政区域管辖特殊案件,其改革的核心和宗旨是能够公平地保护可能在原有管辖中处在不利地位的当事人一方。当事人是自我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能够利用自己与他人的能力和知识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断,享受自己行为带来的利益,同时承担自己行为的风险。[19]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确定管辖上科学地遵循了“两便”原则,即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以及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为出发点。同时,基于设立跨行政区域法院的基本目的,应当确立以当事人申请和选择管辖为主线,确定案件受理范围。在纠纷解决领域,司法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自行选择,这不仅因为当事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更为重要的是建立在合意基础上的纠纷解决方案更有可能得到尊重。调查数据显示:G省每年有1200件左右的行政诉讼案件,可按照当事人自愿申请和选择管辖法院的原则,将部分案件确定由跨行政区域法院管辖。初步测算在300件左右,申请选择后的案件数量基本上与跨行政区域法院的审判力量相匹配,亦符合跨行政区域法院管辖特殊案件的主旨。因此,没必要裁撤各级地方法院原有的行政审判庭。应当根据科学布局和适当集中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案件管辖布局,应突出强调和向当事人释明自行申请选择管辖为主线的司法管辖制度,确保这类特殊案件得以公平公正裁判。
审判权是国家事权,其统一行使要求其设定和管辖除于法有据外,还应当考虑整体性以及协调一致,要结合历史条件和制度环境来分析其存在现实,不但要符合社会经验和公众认同感,还应当具有法律人的理性认知,不能仅仅根据某些感性经验来考察问题。司法改革要有前瞻性以及法乎其上的愿景,但不能停留于激情飞扬和陷入无休止的争论中。同时,行使司法权更需要审慎与自制,要力争在方式、路径和格局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不能便捷性、启发式地影响在不同地域各自行事,如,将某铁路法院当下转型为知识产权法院,某铁路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有的则受理社区内物业纠纷的案件。“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审慎拟定改革方案,并注意配套和保障措施的跟进,要认真研究案件集中管辖的可行性,力求改革经验的可推广、可复制。”[20]要注意统筹全国以及一定地理区域内的司法资源,要考虑铁路检察院改革的推进措施,包括其尝试公益诉讼等改革的内容,要考虑区域内党委、政法委以及人财物方面的统筹协调。(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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