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管辖事务的特定性,在案件管辖上突出集中管辖特殊案件的特点。根据中央通过的试点方案,跨行政区划法院暂时主要依托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设立,经所在地高级法院以司法文件形式指定管辖下列案件:其一,跨地区的行政诉讼案件;其二,跨地区的重大民商事案件;其三,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等;其四,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其五,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特殊案件。为保持管辖范围上的连续性,跨行政区划法院仍管辖原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15]破产案件。另外,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新类型案件的出现,为了便于动态化的合理调整,避免以往专门管辖出现司法资源闲置、人浮于事的流弊,保持司法人力资源和案件数量的相对均衡,应以敞口型预设管辖案件的类型,以便今后符合跨行政区划的案件的持续接入,包括伴随经济战略拓展后的涉外案件。从目前改革走向的能见度和预期的可行性论证看:
1.行政诉讼可以在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中良性发展
众所周知,行政诉讼案件“诉讼难”的弊端长久以来难以克服,其诉讼步履维艰。行政审判远比民事案件审判所受干扰要大,法院的实际地位并未如法律所言。“在整个社会管理的大系统中,官民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行政审判调整官民关系,发挥特有的裁判职能,其本身构成社会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更高层次、更高质量的社会管理。行政审判的自身特点决定其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参与者。”[16]与民事诉讼管辖相比,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对保证法院公正审判显得尤为重要。为了避免行政力量对“民告官”案件的干预,法院系统一直想方设法出台新举措,包括异地管辖或集中管辖,[17]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行政机关的干扰几率,但没有从根本解决问题,而即将诞生的跨行政区域法院可以发挥更好的作用。
2.特殊民商事案件可以遵从当事人意愿纳入其中(www.xing528.com)
与经济发展相伴而生的是多元经济主体在跨地域范围内大尺度地活动会有所增加,跨区域的民商事案件将呈现增长态势。从G省法院所辖的地域看:从东南向西北斜跨,呈狭长形。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协作领域的渐次拓展,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统一的大市场正在逐步形成,G省与全国其他省市以及境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经济交往会日趋频繁,各地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都不再仅限于本地区,商事行为很少在某一区域内独立完成,产生的法律问题本身呈现跨区域的情形。从G省民商事案件审理所反映的情况看,90%以上的商事案件都存在“跨行政区域”的因素,有必要统一归口管辖。因此,跨行政区域法院审理重大民商事案件,有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防止出现诉讼“主客场”现象。可确定外省大中型企业作为原告或一方当事人为中央直属企事业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案件管辖地G省辖区内的民商事纠纷,按诉讼标的数额和案件影响范围,分别由更名后的铁路基层法院管辖,上诉案件统一交由改造后的跨行政区域中级法院受理。
3.环境资源保护引发的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有序衔接
在G 省法院的一项调研中,从省环境保护厅以及L 市环境监察局得到的反馈,每年接受的环境污染及环境资源保护投诉近3000 件,但进入诉讼环节的并不多,司法统计也很少涉猎环境保护类案件,但每年都有因噪声污染、水污染、大气污染等引起的赔偿诉讼。由于当事人认识水平有限,公益诉讼渠道不畅,受诉法院往往根据诉讼请求以普通民事侵权或物业纠纷、相邻权纠纷等案由立案,或以主体不当为由不予立案。一些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区,部分法院30%的商事案件都与此有涉及。“为解决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与保护的分散性之间的矛盾,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有必要按流域和生态区域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18]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着手从生态环境领域入手,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可能性,正在指导试点单位探索明确案件受理范围、移送标准、办案方式。新近成立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之一即包含北京市范围内跨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案件,此设计方案和路径一旦成形,可使原铁路法院系统与铁路检察系统的改革在诸多领域一体推进。以往存留的刑事公诉案件可在新旧体制的并轨中传承接续,跨行政区域的特殊案件中“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以及涉外刑事案件和新类型刑事公诉案件可一并有序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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