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平[1]
【内容提要】
铁路法院实行属地管理后,形成了案件专属管辖和指定管辖相互交织和多元混同的格局,既存在以往因管辖范围过窄,“人案比”不合理、司法资源闲置的情形;又有因扩大和指定管辖后的零乱,也存在诉讼指向不明、路径复杂的困惑,且与现有诉讼体系和审判管理之间缺乏兼容,出现了难以整合与协调的困难。同时,切块管辖一定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案件,容易形成叠床架屋式的案件管辖,不利于上级法院履行审级监督和指导职责。为此,在上下级法院工作协调配合等方面,改革依然面临诸多障碍。
在跨行政区域法院司法改革的热议和探索中,各地铁路法院在其可能的领域内探索,依照各自的理解尝试着各种形式的案件管辖。由于全国范围内不同地域之间的差异,长远的顶层设计尚未成型,条块结合等旧有体制因素制约,相关文章和观点依旧在感性层面规划着专门法院的未来走向。本文以L铁路法院探索跨行政区域司法管辖的阶段性实践为样本,[2]回溯历史,参酌法规,左图右书,经初步梳理,提出先正名后补桩再设事,以事务管辖为主线的模式,以期对司法改革的设计有所参考。(www.xing528.com)
主要创新观点:利用铁路法院之“壳”管辖跨行政区域案件已确定为改革的重要内容。纵观全国铁路法院的分布状况,多依附于原铁路局和分局设立,在地理位置和距离上很不均匀,必然与区域内人口数量、经济发展和诉讼资源的多寡不相吻合,难以形成整齐划一的改造模式。本文以分离与整合为主线,以省会城市铁路中级法院为支点,统筹现有司法资源,改造部分地方法院或其他专门法院,分离原有管辖案件,更名和补充后形成省际区域内的“小跨”。借用铁路法院两级管辖模式,以事务管辖为基础,当事人申请为主导,统一规整案件类型,为跨行政区域法院管辖特殊案件司法格局的延展,探索一种可能成行的改革图式。
司法管辖权设置和司法资源的配置,应当依据经济发展对司法的需求和社会公众的客观期望,借助司法机关自身的主观努力来适应社会环境所表现出来的行为模式。随着司法改革工作的不断推进,未来将按照改革要求,积极争取立法机关授权,逐步建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组织体系,构建普通类型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特殊类型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的诉讼格局。[3]建立跨行政区域的法院组织体系,构建普通类型案件在行政区域法院受理、特殊类型案件在跨行政区域法院受理的诉讼格局,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确定的目标。改革的终极目的是构造一个与地方行政权力和立法权力相脱节的审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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