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法院虽具有该领域的特色,其司法管辖区域与同级别行政区划不重合,这种不重合性在一定程度上使地方行政权力干预程度减弱,同时也存在本文前述的种种弊端。应在视觉最高和最低限度所能看到的范围内进行梳理,合理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恰当解决各种规则及价值的冲突,在正当性视阈下分析和判断关乎跨区域司法管辖的未来走向:
1.改革目标,去“专门化”标签
1980年,铁路专门法院在缺乏“准生证”的情况下筹备恢复,[19]其间的命名与撤销并非履行了应有的法律程序,散落在各局、分局的两级法院数度因铁路局、分局的撤销、合并随之相应调整。“就专门法院的设立条件来说,只有在具备案件的专门性、管辖的方便性、体系的完整性以及满足正义的司法标准等压倒性理由时,国家才会考虑建立专门法院系统。”[20]在不久的将来要选择几个法院挂牌,以审理行政案件为主,但不是专门只审理行政案件。上述审理跨区域行政案件的法院,“不属于专门法院系列,整体上是属于普通法院系列,但又是跨行政区划的普通法院。没有安排成立专门的行政法院。”[21]
2.特殊案件,跨区管辖
司法职权的运行应当在一个相对独立和封闭的法律空间进行,若是该系统频繁地受到系统以外因素的干扰或冲击,则会造成法律程序乃至实体处理的失范。最高法院已经决定,利用原来铁路法院的框架,把一部分行政案件,一部分与交通有关的刑事案件,以及与行政诉讼有关的民事案件交由铁路法院管辖,将来还可能有其他一些特殊案件,指定到原来的铁路中院或基层法院管辖。“随着司法改革工作的不断推进,未来将按照改革要求,积极争取立法机关授权,逐步建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组织体系,构建普通类型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特殊类型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的诉讼格局,并推动将改革成果纳入人民法院组织法。”[22]
3.诚设规矩,以定方圆
跨行政区划改革的根本是排除各种力量对审判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这是对中国几千年来传统司法管辖制度的革命,这一目标的实现决定了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根本任务。从G省的情况看:实践中70%左右的案件都由17个地级和95个县级法院审理。此前,采取的行政案件在地区间整体交叉和异地管辖,同样存在弊端。实际运行中,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根据自己对诉讼前景、结果以及成本的预判,愿意在住所地进行诉讼,但因“一刀切”式的异地集中管辖,被生拉硬拽到了相邻地区“打官司”,犹如牧区大规模地“转场”,徒增司法成本,并且诉累,也使得地方政府与司法机关失去了正向协调和沟通的空间,无益于实现个案审理在矫正和指引方面的延伸功能。除此,为了保持适度数量的案件,也无须整体“切块”将所有的案件划归跨行政区域法院审理。因此,没必要裁撤各级地方法院原有的行政审判庭。
积弊时弊并存,近忧远虑交集。回溯铁路法院的历史进程,梳理现有管理体制下现实存在的沉疴,反思案件指定管辖后多元混同以及相互交织的既存格局,也许改革与质疑的双重变奏乃此阶段的主旋律。三年来,新旧之争和各种意见指导涌现,理念探讨裹挟着利益纠葛,改革必须花费大量精力和推进成本方能进行下去。伴随时代进步的步履,各种局部的改革使铁路法院在跨区域办案、体系内执法、内涵式发展方面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在案件管辖一体化和管理体制整体推进方面又一次陷入了两难困境。改革每向前推进一步,总有一堆难以廓清的问题,沉淀已久的流弊与各种观点以及本体利益的博弈、对峙还在持续,在时间和空间上常常处于被动等待的状态。鉴于前者,盼顾未来,在今后岁月里,实行属地管理后的铁路两级法院仍会在管辖之困和管辖之虞的交织中默然行进。
(本文荣获2015年度全国法院第二十七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甘肃省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一等奖)
【注释】
[2]视阈:能产生视觉的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的刺激强度。意指一个人在其中进行领会或理解的构架或视野。
[3]江必新:《在全国铁路法院 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铁路与法》,2011年第1期,第5页。
[4]《中国铁路志·审判篇》,第47页,第三章,诉讼管辖。
[5]2002 年后,北京(津、冀、晋)、兰州(宁、青)等铁路法院获得相邻省市指定的民商事案件。范围涵盖: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侵权损害,房地产、铁路所属企业破产以及情形各异的指定和委托执行案件。《中国铁路志·审判篇》,第53-54页、第205-208页。
[6]指定管辖批复情况:既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又有基层法院单独或混合的情况,类型非常复杂。《铁路与法》,总第59-65期。
[7]江必新:《在全国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铁路与法》,2011年第1期,第5页。(www.xing528.com)
[8]从全国范围来看:各地的铁路法院请求指定管辖的类型中,广州(肇庆)、昆明(开远)铁路法院增加种类最多,增幅最为迅猛。指定管辖几乎涵盖了公路、地铁、城轨、航空类领域的案件,意在形成大交通的案件管辖格局。
[9]贺小荣:《贯彻实施〈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应当把握的几个主要关系和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3月18日。
[10]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撤销的原因,即“办案周期长、效率低、成本高;大量时间都要消耗在往返于北京与犯罪嫌疑人羁押地看守所和案件所在地的铁路法院的路途上”。《中国铁路志·审判篇》:第2、8页。
[11]2015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2]2015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3]杨帆、吕偲偲:《专门法院向何处去——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探索》,载《全国法院第26届讨论会文集》,第75页。相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在专门法院名下有:军事、海事、铁路、林区、矿区、油田、兵团、农垦、开发区和知识产权等10类专门法院,还有自成一家的三峡坝区法院、四川省科学城设有科学城法院(绵阳),以及庐山旅游风景区设立的庐山法院等。除军事、海事和知识产权法院外,其他法院的专门性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渐淡化,有的甚至名存实亡。
[14]王汉斌:《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说明》,载《人民日报》,1983年9月3日。
[15]全国首个跨行政区划法院依托上海铁路中院设立,实行“三块牌子一个机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托北京铁路中院设立;而L铁路法院所在地地方法院不存在一、二、三序号的前提,因需要根据跨行政区域法院的司法管辖远景和前瞻性来考虑命名。
[16]杨帆、吕偲偲:《专门法院向何处去——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探索》,载《全国法院第26届讨论会文集》,第75页。
[17]贺小荣:《贯彻实施〈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应当把握的几个主要关系和问题》,载《人民教育报》,2015年3月18日。
[18]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页。
[19]1979年8月,中央政法委决定重新组建铁路运输法院。1980年7月,铁道部与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筹建各级铁路运输法院有关编制的通知》;1987年3月,由中央政法委提出,部分中央领导签发,决定撤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其间没有报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资料。《中国铁路志·审判篇》,第1、8页。
[20]蒋惠岭:《201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铁路法院移交》,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1月5日。
[21]林韵诗:《中国试点通过铁路法院审理跨区域行政案件》,江必新在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闭幕后举行发布会的谈话。
[22]贺小荣:《贯彻实施〈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应当把握的几个主要关系和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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