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即报即批、即兴而为抑或零敲碎打的指定管辖中,又造成与案件诉讼体系中两审终审、审判管理和司法统计的不兼容。多数指定管辖的案件所对应的上诉审法院为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在地理距离上就近承虚接响。如,开远铁路法院指定管辖的公路交通运输的民事案件,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涉及航空运输等民事案件,二审均要上诉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这类案件的一审收案数量统计在铁路基层法院,二审上诉案件数统计却在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直接的体现就是在铁路法院该类案件全部没有上诉,而地方中院却凭空出现了一堆上诉案件。铁路法院不知道该类案件的终局结果,而地方法院亦不知到底该类上诉案件占到原一审案件的比例有多大,造成该类案件在司法统计中“有头无尾”或“有尾无头”的局面,既不利于案件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和管理,也突破了现有法律体系的统一规制,甚至凿枘不投。
实行属地管理后,铁路中级法院仍然接受和审理已经归属相邻省份铁路基层法院的上诉案件,致使业务指导多头并行,执法标准混乱。仅盗窃案件的数额认定就有省内、路内、车上、车下、运输物资和旅客财物等多项参照标准。因案件管理跨越行政管辖区域,存在如何履行上级法院审级监督职责以及上下级法院工作协调配合等问题,如,L铁路中级法院在G省境内,西宁、银川铁路法院审判业务仍然由L 铁路中级法院和G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出现了G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青海、宁夏任命、培训和管理法官以及保障经费的情形。考察当下铁路法院现实状况和管辖困境,加之其管理体制一直存在争议,备受社会公众质疑。从法院作为国家裁判机关所承担的重大职责及社会公众的期许角度看,希望跨行政区域法院成为管辖明确、功能完整、诉讼便捷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渠道。(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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