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英[1]
【内容提要】
铁路法院实行属地管理后,因其原有案件的专门管辖以及此后30年间案件的增减和变量,呈现出多元混同、相互交织和交错贯穿的状态,尤其是近三年来获批指定管辖的案件,部分案件与地方法院管辖竞合,且与诉讼体系缺乏兼容。在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热议和探索中,各地铁路法院在其可能的领域内探索和实践,尝试着各种形式的案件管辖,相关文章和观点依旧在感性层面规划着专门法院的构架和未来走向,依照各自的理解或在其可见的视野内,各据所掌握的政策信息来解读改革的动议,其研究视阈总是局限于“专门法院”传承已久的格局。
笔者认为:要获得对事实的正解,就必须尽力在客观视阈内对以往历史进行梳理,依照司法改革的主旨究其根本,特别要通过历史存在中的经验和教训来审视过去传统中的缺失和流弊,以此来领会或理解未来司法资源配置的远景设计。本文以铁路法院案件管辖的沿革历程为视点,通过对旧有和当下的现状进行梳理,考证其利弊得失以及改革走向,旨在对改制后铁路法院的案件管辖进一步予以规整,使铁路司法体制改革能够冲破既有体制性障碍,期待开启跨行政区域管辖的通衢之路,对建立统一模式下跨行政区域法院的设计有所参考。(www.xing528.com)
主要创新观点:跨行政区域司法体系的建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包括改革的目标、先后顺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实践可能做以关联性、系统性和可行性研究。如果不依法进行审慎的梳理,或受便捷式思维启发而匆忙上马,也许会忙中出错,今日改革之成果可能成为今后难以改革之对象。本文提出:第一,分离与整合现有案件管辖和司法资源并一体推进;第二,建立以特殊案件事务管辖为类型的敞口型设计;第三,确立当事人自愿选择管辖为主线的跨行政区域管辖模式,以免即兴而为、叠床架屋式地浪费司法资源,避免改革受困于径路依赖思维造成不必要的混乱,抑或加剧旧有弊端,致使改革成果难以承载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刚性需求和期待。
在正当性视阈下,任何严肃的讨论都必须基于对历史事件的认真梳理,在能见度视阈[2]内分析和判断,来把握未来走向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而不应当脱离事件一般性地讨论正确与否的法律问题。20世纪50年代,参照苏联司法体制和建国初期某些感性因素以及难以据实考证的理由,我国设立了铁路专门法院,历经3年短暂春秋,后被逐一撤销,继而在时隔30年后恢复。2012年6月,根据中央关于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全国17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58个铁路基层法院实行属地管理,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然,特殊历史沿革和本体属性以及沉淀已久的现实存在,决定了其现状:既有固守以往管辖范围的困惑,致使司法资源闲置、人多案少,又有扩大和指定管辖后的零乱且与诉讼体系缺乏兼容的困难,包括今后延展跨行政区域案件面临司法资源难以分离与整合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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