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案情回放:A公司与B单位上诉,争议工程造价鉴定程序

案情回放:A公司与B单位上诉,争议工程造价鉴定程序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宣判后,A公司与B单位均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在民终字第182号内函中指出:1.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原告主张的工程造价存在争议,工程造价的委托鉴定,应依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申请启动鉴定程序,不属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事由。你院重审时如果审查确定确需委托鉴定,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向当事人释明,依对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案情回放:A公司与B单位上诉,争议工程造价鉴定程序

2003 年2 月,原告A 公司与被告B 单位就生态林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达成协议,对工程区段、数量、期限、质量验收及工程款的支付等做了明确约定。B单位先后于2004年5月1日、12月15日、12月25日以五份《工程清算计价单》确认了A公司所完成的工程量。B单位自2003年12月至2007年12月分9次共支付原告工程款1365万余元。A公司以自己编制的《建设工程结算书》为依据,认为B 单位应予支付的工程总价款为3125 万余元,减去其已支付的工程款,尚欠1760 万余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 单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760 万余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010年4月,法院就双方争议的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作出(2009)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B单位给付原告A公司工程款6288万余元及利息。

宣判后,A公司与B单位均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依职权委托工程造价公司对争讼的建设工程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鉴定的工程造价为3386 万余元,同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及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进行了质证。2011年,上级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2010)民终字第105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同时以(2010)民终字第105号函指出:1.你院判决既认定当事人未约定工程价款,又认为因当事人不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法院无法依审判权确定工程价款,却以B单位单方主张的工程价款数额判决,事实根据明显不足。2.我院在二审中,依职权委托工程造价公司对B公司所完成的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工程造价3386 万余元。该鉴定结论高出原告A公司主张的工程造价312万余元,被告B单位亦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为充分保护当事人请求二审救济的权利,你院重审时,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及鉴定机构对该鉴定进行质证和完善,在此基础上,依法对工程造价予以确认。

本案发回重审后,A公司认为根据鉴定的工程总造价为3386万余元,B单位已支付工程款1365 万余元,尚欠2021 万余元。故变更诉讼请求为2021 万余元。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13 年5 月作出(2011)民初字第18 号判决,判决被告B单位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A公司2021万元及其利息。之后,B单位不服该判决,又上诉至上级法院。(www.xing528.com)

2013 年12 月,上级法院作出(2013)民终字第182 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对诉讼证据审核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再次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同时在(2013)民终字第182号内函中指出:1.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原告主张的工程造价存在争议,工程造价的委托鉴定,应依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申请启动鉴定程序,不属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事由。我院二审依职权委托鉴定存在程序瑕疵。原工程造价公司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并非你院前次重审时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而由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普通证据,你院依据该鉴定意见判决违反法定程序。2.A公司对其主张的工程价款应负有举证责任,B单位不认可玉树公司主张,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你院重审时如果审查确定确需委托鉴定,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向当事人释明,依对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