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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评述与强化析理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理有助于帮助法官拨云见日,透过法律现象,厘清法律关系,作出经典裁判。其实,法官在案件多、压力大的情况下更应该养成重视裁判文书质量的习惯,摒弃简单评述和说理的习惯,消除当事人的误解,减少当事人的疑虑,降低上诉、申诉和信访的数量。

简单评述与强化析理

随着各地铁路法院受理指定管辖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铁路法院的法官将和地方法院法官一样,担负起大量的审案任务,并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判。最高院于2013 年底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全国各中级法院应将2014年生效的依法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随着法官一体化进程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首先,铁路法院的法官在思想和心理上,必须有相应的精神准备和一定的承受力,主动、坦诚地接受监督,且不怕案件被质疑和热议;其次,在办理案件中,把握好审判要义,发挥好审判职能,写好裁判文书。法官的职责在于判断,每个具体案件要求法官通过“获得案件事实→择取法律规范→解释法律规范→对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的价值和逻辑关系进行内心确信→形成判决”的工作过程,运用法律逻辑分析思考法律问题的法律思维来实现。在这一过程中,论证和推理尤为重要。析理的关键作用在于,强化逻辑论证的周延性,充分运用逻辑力量增强裁判结果的说服力。这就要求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周密论证缘何认定案件中的特定证据,缘何适用特定法律规则,缘何作出判决主文。[2]裁判结果的论证过程,就是阐述理由、作出判断的过程。现实中,许多当事人不服裁判的理由恰恰在于原审法官对裁判的理由不阐述或阐述不透彻或说理过程缺乏详细论证。即使裁判结果正确,也往往是案结事未了,诉终人不宁。

法学理论界权威人士认为,法官在裁判文书中援引法理不足,建议法官援引法理,补阙漏洞。我曾聆听一名大法官的讲座,他说,一流的法官援引法理,二流的法官援引法条裁判。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条开宗明义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法理有助于帮助法官拨云见日,透过法律现象,厘清法律关系,作出经典裁判。笔者发现,目前民事裁定书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对单纯程序性的争议作出的裁决鲜有说理,比如:不予以受理、驳回起诉、驳回管辖权异议等裁定书,没有针对起诉人、原告或被告的陈述理由进行说理,只是笼统地表述为当事人的起诉、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而后作出裁定结果。实践中,程序空转的案件最易产生涉诉信访案件,究其原因,主要是我们有的法官不清楚程序设定的法律价值,不善于运用推理和法理阐述争议问题,工作责任心不强。因此,找到法条就套用,而不去分析、论证,造成当事人心存不满和疑虑重重。法官除了讲法理,还要剖析情理,通过融入人情,促进社会和谐。铁路法院的特殊身份会使社会公众产生错觉,社会公众基于朴素的法律情感道德因素在评价某一裁判结果是否公正之时,往往增加了法律之外的情感评价要素:铁路企业与铁路法院虽已分离,但仍有一定的亲缘、地缘、法缘关系,因而法律上没有瑕疵的裁判结果是否会在现实社会中催生损害主流价值观的失信行为,也是法官不容忽视的。为追求裁判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法官必须在论述裁判的法律理由之外,详述裁判的情理根据。(www.xing528.com)

睿智的裁判结果应尽量缩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差距,确保裁判结果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经得起社会的检验、法律的检验和历史的检验。所有裁判文书,尤其是涉及铁路企业当事人的,一定要从公信角度加以审视,确保案件三效合一。其实,法官在案件多、压力大的情况下更应该养成重视裁判文书质量的习惯,摒弃简单评述和说理的习惯,消除当事人的误解,减少当事人的疑虑,降低上诉、申诉和信访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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