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为的滞后性,使我们永远面对的都是已经发生过的实事,面对不可确知的往事,即使是穷尽各种手段,其认知也不可能与客观真实及真理之间绝对相符。受人类自身环境和时代的限制,无论对任何事物,人类习惯只看某一面。由于司法权实际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使得其合理性难以有效地得到证实,在证实与证伪之间很难一言以蔽之。人们常常在“真理”的名义下捍卫谬误,用良好的主观愿望代替冷静自处的司法规律。[18]犹如H院长所言:“几家坐到一起,把案子商量地办好有啥不好?”在缺乏边界意识的糨糊逻辑思维境遇下[19],W挪用公款案的认知历程必然陷入一个接一个的“试错”泥坑中,孰是孰非,见仁见智!试问扁鹊兄长昔何在?[20]时至今日,多次复查和息诉罢访工作已经花费了相当的人力、物力。如果案件再审后做无罪处理,则将牵涉恢复公职、补偿工资收入等一系列后续事宜;还会引发相近关联案件的连锁效应,其耗费的司法资源和代价均不宜估量。此时扁鹊登场了,情形犹如:病人垂死时才挽救,保住了生命,但早已元气大伤,还留有后遗症,但扁鹊却能名传天下。
“理性之有限,理性之不及。”[21]罔顾认识之局限,错把感性当作理性,将内在的律令外化为自身法则的体现者的做法固然不可取。若彻底实行合议制或法官独立决断就能避免一切流弊?话题又涉及法院体制改革、法官选任、职业素养和教育培训等,还可能涉及法官行为准则以及法官应当遵从的思维方式等。应当说:“被正当程序任命的法官”,要“开得起药铺子,就下得去药方子”,以便真正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相互统一。事实上中国法官的现实状况,在职业准入、同质化方面的差异令人担忧,法官群体中司法经验、认知能力以及各层级法官新老共处,其间业务素质和能力的差异将持续地反映在办理案件的每一环节中,客观上又不能放弃行政上级的监督、把关和指导。在整体素质与遵守规则、诉讼成本之间虽然没有整齐划一的检验手段,但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角度,对个案进行反思还是必要的;虽不能指望既有规制能够封堵审判权运行中的各种流弊,但探赜索隐,追寻法治精神以期回归原本的探索不应止步。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也许笔者愈思索距离真知愈远,抑或:沿流不止问如何,真照无边说似他!
(本文荣获全国法院第二十六届学术讨论会优秀奖,甘肃省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一等奖,2014年度甘肃省第三届法治论坛三等奖)
【注释】
[2]黄学、武葛文:《法官伦理规范在民事诉讼中的机能建构》,载《2008年全国法院第二十届学术讨论会文集》,第217页。
[3][美]戴维·H·罗森布鲁姆、[乌克兰]列昂尼德·马卡罗维奇·克拉夫丘克:《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李晓明:《略论思维的共时性整合》,载《哲学研究》,1988年第5期。
[5]李梅林:《现代企业管理基础》,航空工业出版社,1994年版,第22页。
[6]倪匡:《领导科学》,2012 年第25 期。“每一个人都把自己当作钻石,而在别人眼中看起来,却只不过是钻石的同素异位体:炭。”
[7]万毅:《历史与现实交困中的案件请示制度》,载《法学》,2005年第2期。
[8]周道鸾:《法官法资料汇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22页。
[9]余向阳:《法官,刀尖上的舞者》,载《法制日报》,2002年6月2日。(www.xing528.com)
[10]顾骏:《象牙塔里的腐败痼疾》,2013年12月。
[11]世界上一切事物都具有相同的或者说是相类似的系统结构,即事物的同构性。
[12]何兵:《法院里的“大锅饭”》,载《法制日报》,1999年6月17日。
[13]季卫东:《程序比较论》,载《比较法学研究》,1993年1月27日。
[1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15][美]鲁格罗·亚狄瑟:《法律的逻辑:法官写给法律人的逻辑指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16][美]爱德华:《美国联邦新任法官工作指南》,胡雪梅译,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2月3日。
[17]李学灯:《证据法比较研究》,五南图书出版公司,第689页。
[18]向松祚,朱文辉:《市场经济新观念》,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页。
[19]贺来:《边界意识和人的解放》,意为:每个领域的规则不能超过各自领域的边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0页。
[20]本句出自《鶡冠子》,该书记载了一个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控制的事例。
[21][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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