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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时性思维在裁判场域的正向价值及审判权运行机制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裁判者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具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在共同参与人认知度、契合度和所持思维方式趋同的基础上,形成相互补充、相互约束以及建设性处理和判断各类法律问题的平台。司法实践中,由于绝大多数案件遵循多人决定、集体决策的原则,审判权运行过程中的随意性、碎片化现象便因人而异、因事不同,显得纷繁复杂,表现为实际操作中不同方式的走样,而几经倒手、腾挪转移的案件“事实”被有意或不经意间修改、删节。

共时性思维在裁判场域的正向价值及审判权运行机制

孙 英[1]

【内容提要】

共时性思维是在同一时空下对同一具体案件加以判断的横向思维方式。共时性思维能够兼顾判断事物的多样性、差异性、非确定性以及特定场景中法律真实的感知,是获得正确思维成果的有效途径。裁判者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具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在共同参与人认知度、契合度和所持思维方式趋同的基础上,形成相互补充、相互约束以及建设性处理和判断各类法律问题的平台。在此基础上,严守正当程序,注重运用缜密的逻辑思维,谨慎地对待案件的情理因素,借助法律概念进行评断,注重边界意识下规则的生成和运行,藉以达到对法律事件本质揭示的目的。(www.xing528.com)

司法实践中,由于绝大多数案件遵循多人决定、集体决策的原则,审判权运行过程中的随意性、碎片化现象便因人而异、因事不同,显得纷繁复杂,表现为实际操作中不同方式的走样,而几经倒手、腾挪转移的案件“事实”被有意或不经意间修改、删节。和其他公共领域一样,在司法场域中也存在着关系因素对正式规则的“挤压”,往往被行政化体制下形成的历时性思维所湮灭,真相、真知被掩埋。本文根据法律事务的原本属性,分析裁判场所共时性思维的正向价值,探讨影响司法权认知层面的流弊及其局限,期望达成审判权良性运行之效果。

司法审判的过程是主体内生与建构认知的过程,法律职业思维方式有其自身特点,法官检察官律师,其职业的共同特点就是亲历性,即将案件置于共同的时间、空间下,在法定程序的封闭模式中去审视,而非随意场景下简单接受证据碎片的堆积或选择性转述事实片段,更不是在不确定性主体之间即问即答式的请示汇报。在域外一些法治规则完备的国家,规定法官应当谨慎选择场地,尽可能避免在不适当的场所讨论正在审理的案件。其职业伦理要求法官之间:对未决案件拒绝发表引导性意见或施加影响,对已决案件拒绝作出否定性评价,对合议庭法官保持独立和尊重。[2]更有甚者,要求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同一办公区内法官之间的观点和意见,应当以信函的方式进行沟通,这是法官职业群体内部长期努力形成和共同遵守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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