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又称“僭窃法律”或“欺诈设立连结点”,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利用冲突规范,通过故意制造或改变某种连结点,以避免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1]从法律规避的概念中可归纳出其构成要件:①从主观上来看,当事人存在故意,具有逃避适用本应适用的法律的主观意图,因而做出了法律规避的行为;②从规避的对象上来看,被规避的法律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本应适用的法律,且为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③从行为表现上来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点来规避法律的,如改变国籍、住所地、物之所在地等;④从客观结果上来看,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完成,经冲突规范指引,将会适用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作为准据法。[2]关于国际私法上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完全肯定法律规避效力的情况极少,各国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一般或否认所有规避法律的效力,或否认规避法院地法的效力而承认规避外国法的效力,又或在否认规避法院地法效力的同时对规避外国法的效力不作明确规定。
我国在正式立法中并无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仅在司法解释中有所规定。《民通意见》第194 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但随着2021 年1 月1 日《民法典》的实施,上述司法解释不再有效。
《 〈法律适用法〉 司法解释(一)》第9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从上述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我国在法律规避效力上的立场是:明确否认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的效力,对于规避外国法律的行为是否有效不作明确规定。与《民通意见》相比,《 〈法律适用法〉 司法解释(一)》强调法律规避的对象不仅包括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也包括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范围有所扩大;同时,它明确规定,法律规避的行为须出于故意。(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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