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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布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依据这一规定,司法机关可就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形作出判断。2016 年12 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自贸试验区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这一司法意见的颁布,保证了自贸试验区内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司法水平是城市竞争力、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体现,特别是在自贸试验区的建设上,国际司法能力更具重要意义。

最高法院发布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 条对如何判断民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作了规定。其中包含一个兜底条款,即“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依据这一规定,司法机关可就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形作出判断。本案即为上海一中院运用这一规定对“涉外因素”作出灵活判断的典型案例。

另外,置地公司在本案中先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在仲裁庭作出对其不利的仲裁裁决后,又在西门子公司向上海一中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的过程中主张上述仲裁条款无效。我们认为,这一行为不符合禁止反言、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等公认的法律原则。

2016 年12 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4]该文件第9 点规定:“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将商事争议提交域外仲裁的,不应仅以其争议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认定相关仲裁协议无效;一方或者双方均为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约定将商事争议提交域外仲裁,一方或者双方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将争议提交域外仲裁,相关裁决作出后,其又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拒绝承认、认可或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相关裁决作出后,又以有关争议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主张仲裁协议无效,并以此主张拒绝承认、认可或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贸试验区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这一司法意见的颁布,保证了自贸试验区内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在支持企业间选择符合各方期望的争端解决方式的问题上,最高法院迈出了重要一步,不再将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作为向外国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标准,更大程度地尊重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同时,在自贸试验区相关的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与执行的案件中确定了“禁反言”的规则,有利于打造诚信的营商氛围,有利于构建稳定和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外国资本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业务,让自贸试验区真正成为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窗口。(www.xing528.com)

2019 年11 月2 日至3 日,习近平主席在上海进行考察。考察期间,习主席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大推进三大攻坚战力度,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妥善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挑战,勇挑最重担子、敢啃最难啃的骨头,着力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司法水平是城市竞争力、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体现,特别是在自贸试验区的建设上,国际司法能力更具重要意义。因此,在当前国际格局深刻变革的背景下,我国司法机关,特别是位于改革开放前沿地区的司法机关,应坚持更广阔的国际化视野,培养更深刻的国际化思想,擦亮中国处理涉外纠纷的“金字招牌”,向世界展示中国有能力、有意愿妥善处理涉外纠纷,保障外国资本在华投资、开展涉外业务的合法权利,为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提供司法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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