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85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是推进教育督导制度恢复与发展的重要文件。1987年1月,国家教委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教委督导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这是规范教育督导人员任职条件与推动各地建立教育督导机构的1号文件。文件指出,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在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建立普通中等和初等教育督导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随即成立,除设办公厅、高等教育司、中等教育司、初等教育司、社会教育司以外,还专门设立了视导司以履行教育督导职能。[3]1950年通过的《关于加强视导司与各司厅工作联系的办法》要求视导司指定视导员与各司保持联系,参加各司重要会议,各司也需指定专人与视导司保持联系。[4]“文化大革命”期间,教育督导遭到了严重破坏,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处于瘫痪和停滞状态。
1985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是推进教育督导制度恢复与发展的重要文件。1987年1月,国家教委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教委督导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这是规范教育督导人员任职条件与推动各地建立教育督导机构的1号文件。文件指出,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在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建立普通中等和初等教育督导制度。[5]1988年,国家教委、人事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教育督导机构问题的通知》指出:为了建立国家教育督导制度,加强教育事业管理,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在其教育行政部门内建立教育督导机构或配备专职教育督导人员。[6]1991年,国家教委颁布《教育督导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教育委员会要设置教育督导机构,地方县以上均设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的范围主要是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有关工作;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7](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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