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尔格·菲施(Jörg Fisch)借助大量实例表明,和平的缔结通常伴随着对已发生事件的清偿(abolitio)、遗忘(oblivio)或宽恕(remissio),这些是在每种情况下都会出现其中的一个或多个现象,包括大赦。康德曾说:“想要缔结和平就必须实行大赦,这一道理蕴藏在和平本身的概念之中。”
什么样的行为算作犯罪,也许能够得到明确界定,这一过程甚至会是相对客观的,就像确定一场战争的起因一样。罪行的确定经常出现在不平等条约中,例如封建主和封臣之间。这些条约明确地规定了,封臣将以何种方式、使用何种说辞向封建主道歉,以及封建主将如何原谅他。无论如何,在基督教的统治之下,特别是在中世纪,认罪是需要得到宽恕的。当然对于赦免来说也有例外:例如卑鄙下作的罪行,对此双方往往都乐于见到惩罚真正地落地施行。但依理来说,几乎没有人应当被移交至审判的公堂。一般来讲,战争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无论是被限制在战争法规定的行为范围内还是越轨于战争法之外,都会随着和平的到来迎刃而解。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理所当然地含有这样一段话:“让双方都永远地遗忘和赦免,自这些事件开始以来,无论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由一方或另一方,一次又一次地实施的所有敌对行动……一切都将永久地埋葬在遗忘之中。”在1918年签署的《布列斯特-立陶夫斯克条约》中仍然可以看到大赦的出现—但其内涵仅限于使得到明确规定的罪行免于刑罚,这与我们此前提及的早期例外情况有所不同。此外还有另一个例子,即土耳其1923年与协约国签订的《洛桑条约》,也已经在上文中提到。
我们可以在大规模的内乱和革命之后观察到此类现象的发生。例如,在《南特敕令》中,亨利四世“宣布并下令”,双方应熄灭对所发生事情的记忆并使之沉睡,就好似它从未发生一样(Que la mémoire de toutes choses … demeurera esteinte et assoupie, comme de chose non ad venue)。他下令禁止任何提及既往事件和据此追加迫害的行为(en faire mention, procez et poursouite…)。与此同时,他不准人们重温这段记忆,禁止因为这其中的事件而对他人发起指控。人们应该知足常乐,和平共处,“亲如兄弟、朋友和同胞”。凡有违反者,一律按和平的破坏者和公共安全的敌人论处受罚。
1660年查理二世回到英国后,克伦威尔和其他一些人的尸体被挖了出来,吊在绞刑架上,然后被斩首并草草埋葬。曾参与处死其父王查理一世的弑君者(尚能追捕到的凶手有12人)和少数声名显赫的共和国拥护者也遭到处决。除此之外,其他人皆安然无恙。查理二世还颁布了一项《关于自由普遍之赦免、赔偿和遗忘的法案》。其实此先由克伦威尔统治的英吉利共和国也曾于1652年以类似的方式赦免了保皇派的成员(这其中当然也有一些例外)。此前被无偿征用的财产如今得到归还。除此之外,私人的土地所有权没有在政权交替之际受到侵犯。
路易十八甚至曾下令人们遗忘当年“弑君者”的暴行。然而,这些“弑君者”还是深感自己暴露在白色恐怖的威胁之下,因此其中一些人和其他人一起在100天内就倒戈去了拿破仑那一方。他们后来伏法受诛;而路易十八此先承诺过的大赦对于其他人来说仍然适用,并在1816年1月12日以法律的形式得到巩固。路易十八甚至还广泛地收编和复用了拿破仑时期的大部分行政官员,包括约瑟夫·富歇,拿破仑一世执政时期的警政部长。路易十八的执政口号是“团结并遗忘”(union et oubli)。尽管重新归国的移民们(他们当中漂泊时间最久的已经在国外旅居25年)不断上诉,归还被征用的财产的法令直到1824年国王路易十八去世后才经下达—通过这种方式,大革命和拿破仑时期的物权转移在最大限度上得到了尊重。然而雅各布·布克哈特发现:“最为理想的情况是:移民永远不要回来,然后将他们所遭受的一切作为自己在尘世间宿命的一部分,并承认一种时效性的法则—他们对物权的所有会最终丧失时效。这种时效性法则的根据不仅仅是年限,而是更取决于时代和历史的断裂程度。”而且,人们一再强调,这些归国的移民们“什么也没学到,什么也没忘掉”。更难能可贵的是,即使无法阻止保皇派的一些报复行动,路易十八也能够在公共政策领域中坚持反对和制衡他们—就像英王查理二世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四世与他们各自的大臣之间曾发生的明争暗斗一样。
在这一连串的例证中,还可以加上1868年美国内战后总统安德鲁·约翰逊主持的大赦。除了针对敌对领袖人物的若干起事例外,他保证对每个人都既往不咎,只要那个人愿意无条件地宣誓效忠美国。
时间来到1882年,此时的法国早已不再是路易十八的天下,莱昂·甘必大呼吁赦免在1870年至1871年巴黎公社起义中被判刑和流放的公社武装人员:“我们如今必须合上这本记录了十年来历程的书,在公社的罪行和它留下的痕迹上树起一块遗忘的墓碑,并向世人宣告:世上只有一个法兰西,只有一个共和国。”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的情况有所不同:在巴黎的凡尔赛宫,战胜国明确拒绝了“一项为1914年至1918年发生的事所进行的整体道歉”。战胜国认为,一旦接受了这样的道歉,就无法建立公允的和平。他们将战争视为“一个自诩为文明的国家有意识地对人类的生存和自由犯下的滔天罪行”。因此,正义要求德国必须“尽其所能地进行赔偿工作”。“惩罚性的正义原则”占据了绝对主导。
《凡尔赛条约》中包含一个单独的章节—《制裁与惩罚》。德意志皇帝(且只有他一人!)“因为严重违反国际道德法则和触犯条约的神圣性”而应被引渡并在国际法庭受审。胜利者坚持要拥有“将所有被指控违反战争法和战争惯例的人带到自己的法庭上进行审判的权利”。据我所知,这一条款并没有先例。在这一点上,至少保留了“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毕竟,这牵涉到违反《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的问题。
综上所述,整个条约中对于赦免只字未提。然而,所有这些规定在实践中都没有得到严格的遵守。人们可以钻空子,逃避条约的规定。德国皇帝威廉二世也并没有被引渡,因为为他提供政治庇护的荷兰拒绝将他移交给国际法庭。这种尝试将贯彻正义当作“唯一能够清算(原文用词就是‘清算’二字!)这场骇人战争之基础条件”的行动所取得的效果恐怕无须再做赘述。
到目前为止稍做总结:在战争、内乱和革命之后,从1918年之前以及部分之后的历史中来看,人们在多数情况下会决定忘记所发生的事情(例如1923年签订的《洛桑条约》即可表明这一点)。虽然通常可以施行“有罪不罚”的原则,让负有责任的一方在事实上免受刑罚,但真正的遗忘终究要困难得多。一方面,对于那些受到伤害,尤其是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人来说,尼采的话或许适用:“只有不停伤害你的东西才会留存在记忆中。”;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曾犯下罪行的人来说,尼采一则更为著名的表述同样适用:“‘我做过这件事’,我的记忆如是说。‘我绝不可能做过这件事’,我内心的傲慢如是说,它容不得旁人半句反驳。最后,我的记忆只得让步于我的傲慢。”相比于个人来说,集体对待记忆的情况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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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发现与当今流行的观点正好相反,令人既诧异又不安。那么这种现象到底该如何解释呢?针对我在此提出的一系列问题,我想通过下列论纲来逐条作答。
第一,在这些力图促成遗忘的尝试中,彰显出了一种基于经验的智慧(正如在世界上不同地区发生的故事和人们所做出的相应努力所显示的那样,相差悬殊的文明在“遗忘”一事上不约而同、殊途同归)。如果我们想要在未来和平共处,如果战争、内乱和革命不至于“酿成永久的邪恶”(笔者在此引用席勒的表述),就必须得出一个结论,好一了百了。然后故事的一切到此终结,而不是继续发出指责、追加惩罚、谋划报复(而且这种恶性循环中总是会有新的指控不断出现)。特别严重的罪行通常会被排除在赦免的范围之外。正如在古雅典一样,这一条准则是大多数涉案人员(他们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也是有罪的)免遭刑法的前提条件。(www.xing528.com)
至于达成和平的条件本身常常滋生出人们的报复心理,这又是另一回事了。它不受条约模态的影响。德意志帝国在1871年吞并阿尔萨斯-洛林的例子就属于这种情况— 一种由和平走向复仇的衍生关系。“永远记念,但缄口不言”,这是沦陷区的学童在德语学校反复被灌输的一句话,随后也成了法国人对待此事的整体态度,直到复仇的欲望变得越来越强烈。
第二,如果有能力为一切恶端设下一个终点,人们终究会自觉地放弃对许多不公现象的追惩—说到底还是为了和平。
1.和平,无论是内部的还是对外而言的,都普遍被认为比正义更为重要,或许也是因为人们内心清楚:在这种争斗之后为伸张绝对正义所做出的努力会对和平造成多大的威胁。毕竟,尤其是在无比激烈的冲突过程中和冲突结束之后,人们对于正义的看法可能会发生极大的转变。
2.人们大概也知道,在战争、内乱和革命过程中做出的不公正行为是特别难以惩处的。可以预见的是,法官此时会有种种考虑,甚至在内心会怀有偏向—至少无论该裁决公允与否,受到制裁者都会认为这场判决不过是属于战胜方的正义。用现代的话来说:法治国家的上限与下限都太容易达到了。
也许人们必须始终牢记,在不断有新的战争(或内乱)和充斥在这些战争中纷繁复杂难以逆料的复仇行动的双重威胁之下,缔结和平难于上青天。只有牢记这一条,人们才容易理解为什么和平不应该为伸张正义的要求所累。因此,对许多人来说,当时唯一的解决办法是把“所遭受的不公”作为自己“在尘世间命运的一部分”,并根据“时效性法则”接受既成的现实—这里的“时效”并不是简单地以年份为单位来计算的。
第三,在外交政策中尤其如此:如果政治实体之间的一方不能完全摧毁另一方,那么它们就必须在战后共同生活,而且还必须相互尊重。但这意味着:当它们作为各自阵营的最高权威时,两方都至少需要原谅各自的对手及敌对阵营所属的全体成员(而不是作为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角色,例如联合国)。
第四,人们在代表自己的国家、城邦、君主以及内战或革命中一方的意志时所做的歹事,或为了其利益而做出的不公行径(尤其是在激烈的斗争中,往往也是在某些特殊的条件下),是最难以被清醒地直面并进行忏悔的。对一些人来说,他们从心底已经彻底接受了国家秩序和国家授权发布的命令的合法性,这是他们看清自己错误行为的主要障碍。毕竟,大多数战犯本质上不是具有犯罪倾向的人。当规则和秩序回归时,他们会和从前一样,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即使是在国家政权犯罪的大背景下,他们中的多数人可能依然觉得自己是一等良民。对于其他人,对于内乱和革命的始作俑者来说,效忠国家的激情与狂热为他们提供了类似的保护。如此一来,仍然存在一系列的战争罪行有待起诉和追责,但那通常是国家间各自的事情了。
当然,一些参与过国家不公行径的人可能会设法对他们在其中的所作所为和对整个参与过程动手脚。但在全社会广泛参与重大犯罪的情况下,(记忆的)防御机制的总和往往会积累并交织成为内部的一层认知障碍,即各种形式的对于阴暗记忆的集体压制(从文过饰非到推卸责任),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深入到每个个体的思想中。在这种情况下,纪念活动很容易成为党派斗争的焦点,甚至可能演化为内乱延续的另一种形式和手段。弗朗索瓦·密特朗就曾经谈到“永恒的法国内战”,他一心想要结束这场战争。
第五,一个政治实体的自信心和自我认知显然是特别脆弱的。换句话说,国家特别不愿意承认自己或其成员以其名义犯下的错误或罪行。认错和认罪对于个人来说更为容易,因为这只是关乎他们自己。但对国家而言,这是一个无数人赖以生存的实体,它负有保护无数人的职责,并应当随时为了他们挺身而出。即使这样的义务并非总能得到履行,相应的权利被赋予了人民。此外,国家还依赖它的公民、它的代理人来继续执行它的意志。因此,国家(以及那些为国家进行审判的人)往往对以其名义犯下的错误视而不见。
第六,和平协议的缔结和激烈冲突后的和解只是整体的一部分例证,我们需要的还远不止于此—在缔结和平之后,人们需要寻找契机,以便重新开始!我们十分熟悉那些君主上任后立即发布的大赦令,例如在普鲁士,腓特烈·威廉四世于1840年8月11日宣布大赦天下。我们同样熟悉的还有古埃及用以重建世界秩序的新年仪式。
因此,在我看来,对于城邦、国家和革命的时代而言,得到普遍强调的“不记住”或“遗忘”的特殊意义,不能仅仅局限于不起诉犯罪。单是结合字面来理解,它就必须包含许多其他的含义(尽管这种理解与诠释的意图包含了一些乌托邦式的幻想成分)。“永久沉默”(perpetuum silentium),“把事件看成从未发生过”,这都应当如何实现呢?尽管如此,在就这些规定进行宣誓时,这些条约或决议的作者还是很明显想要囊括“遗忘”一词的各种含义和全部内容。那么既然让“遗忘”一词在条约中的含义面面俱到是一件棘手的任务,他们为什么不专注于实现这个词某一个侧面的具体内涵呢?不对罪行追责很容易使那些坚持要求凶手赎罪或赔偿的人变得边缘化。而只要基督教的信仰不死,它偶尔也会使遗忘和宽恕变得更加简单和轻松。
人们不得不扪心自问,在对仇恨复燃和未来可能发生的报复的恐惧背后,除了相关经验的总和,还有明知无法理解需要记忆的内容的情况,对刚刚经历过的可怕事件的巨大恐栗和当面对它时自我意识可以察觉到的无力感,在多大程度上加强了从一开始或者至少曾一度认为遗忘是必要的一方的势力。在任何情况下,其结果都是:通过粉饰自己的所作所为,通过在思想意识上接受敌人的所作所为,并通过在两者之间建立联系,是根本无法保持两者之间的理想距离的—这种距离感勉强能够允许过去的坏事被保留在自己的记忆中并使其立场相对化。正如我们所知,这种做法对于距离我们当今更为遥远的时代(至少在仍有历史意识的情况下)已经足够困难。更不用说是当过去的事情还远没有彻底过去,抑或只是当人们单纯希望它早些远去的时候,这更是难上加难了。
如果我的这些论点是正确的,那么古老的、同时还在不断被更新的经验就能联结起来,以证明在上述情况下,“遗忘”恰恰就是唯一可行的解决办法。若想打破这一历史传统,就必须有强有力的新论据或新动机出现—其中或许还有对人类历史进步的希望。至少丘吉尔在1946年的演讲中仍然遵循着这一传统,要求采取“上帝赐福的遗忘行动”(blessed act of obliv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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