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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人机构治理评价优化成果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完善我国保险法人机构治理评价工作,推进我国保险业治理能力现代化,本部分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建议。[3]2017年9月,中国保监会在官网披露了保监发改〔2017〕261号文件《中国保监会关于2017年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估有关情况的通报》,本部分内容参考了该通报中的相关内容,并在该通报披露的中资和外资保险法人机构评价结果的基础上,分析了中国保险法人机构的总体治理状况。

我国保险法人机构治理评价优化成果

治理评价不仅有助于保险法人机构及时掌握治理的总体运行状况,进而为从整体上剖析当前面临的困境与机遇提供现实依据,也为寻求保险法人机构深化治理改革的路径提供有益指引。为了完善我国保险法人机构治理评价工作,推进我国保险业治理能力现代化,本部分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第一,建立分类治理评价体系。分类治理理念要求在治理实践中根据治理对象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治理模式,避免治理模式的套用和“一刀切”。在评价领域,同样要遵循分类治理理念,即为了进行科学的评价,需要考虑评价对象的特殊性。其中既包括因评价对象业务类型不同反映出的特殊性,也包括组织形式方面的差异所带来的特殊性。目前我国保险法人机构治理评价仍然是“大一统”模式,所有类型法人机构均采用同一套评价指标体系,不能很好地反映出各类保险机构的治理特点,因此,需要在目前评价体系基础上衍生出针对不同类型法人机构的治理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导入第三方治理评价机制。治理评价能够准确有效地掌握机构的治理状况,发现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从而在第一时间加强相关监管、规避治理风险。治理评价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评价主体(谁来评)这个问题需要首先考虑。监管部门在治理评价方面有较强的权威性和专业性,但由于人力有限,进行大规模、大样本的评价成本较高。因此,可以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如聘请学术研究机构等作为合作伙伴,要求其提供独立、客观、科学的评价结果,为有效监管提供支撑。

第三,定期发布公司治理状况清单。根据评价结果,可以制作并发布最佳治理机构清单,形成治理的分类或分组,进而从社会声誉方面给予机构完善治理的动力,同时也可以在全行业形成治理标杆机构的示范效应。治理标杆机构的具体实践可以带动全行业治理水平的提升,在声誉激励的推动下,其他机构会主动向治理标杆机构学习,完善其治理结构与机制。而治理标杆机构为了维护声誉和保持自身的标杆地位也会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治理水平。

第四,加强对治理评价结果的利用。治理评价工作并不能单独高效地发挥其监管作用,即建立评价机制本身并不是目的所在,更重要的是配合更丰富的监管手段,比如构建治理方面的积分档案、将评价结果与相关事项审批挂钩等,可以强化治理监管的有效性。此外,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双向互动方式展开评价工作,即每年评价结束后将评价结果反馈给评价对象,使其了解自身治理的优势和不足。若能对重点关注的机构附带相应指导建议,则会进一步提高治理评价工作的成效。

第五,开发保险法人机构治理数据库。治理评价指数是治理评价的结果。随着保险业信息化特别是监管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包括治理指数在内的治理数据的采集和存储已经不存在障碍建设治理数据库一方面可以为基于大数据技术的建模、挖掘和使用等奠定基础,另一方面,相关数据库建设也可以推进保险法人机构治理领域研究的进展,打破理论研究的瓶颈,而理论研究的深入也能更好地指导治理实践的发展。(www.xing528.com)

【注释】

[1]Jackson Martindell.The Scientific Appraisal of Management-A Study of the Business Practices of Well Managed Companies[M].New York:Harper,1950.

[2]2016年11月,中国保监会在官网披露了《中国保监会关于2015年度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结果的通报》,本部分内容参考了该通报中的相关内容。

[3]2017年9月,中国保监会在官网披露了保监发改〔2017〕261号文件《中国保监会关于2017年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估有关情况的通报》,本部分内容参考了该通报中的相关内容,并在该通报披露的中资和外资保险法人机构评价结果的基础上,分析了中国保险法人机构的总体治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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