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是协助被保险人管理自身风险、实现社会经济稳健发展的重要金融机构。保险经营是一种高负债经营行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公司资产的贡献远大于股东,如果经营失败,不仅影响股东利益,更影响广大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罗胜,2006)。保险行业的良好发展,离不开对投保人利益的重视和保护。为切实保护投保人利益,保险公司需要稳健经营。其中,偿付能力是影响保险公司风险管控和绩效的一个重要因素。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应满足的自有资本要求,其可使保险公司避免遭遇不利因素时,因挤兑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由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对投保人利益影响重大,因此,随着保险公司治理实践的展开,国际上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要求和监管也不断升级。欧盟在2001年启动偿付能力Ⅱ(Solvency Ⅱ),提出了定量监管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三重支柱框架,随后此监管模式在国际上逐渐通行。2005年,IAIS借鉴银行业的监管经验,提出了保险监管三层级和偿付能力监管“三支柱”(财务状况、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的“国际模型”。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自2008年开始,推进了美国偿付能力现代化工程(Solvency Modernization Initiative,SMI),完善了美国已有的以风险资本(Risk-based Capital,RBC)为核心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我国自2003年开始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简称“偿一代”),以规模为导向,着重定量监管。实施“偿一代”的主要目的是对保险公司的规模进行管控和调整。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风险管控的重要性不断提升。为了更好地促进保险业发展和对保险业的监管,中国保监会在2012年初发布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简称“偿二代”)。至此,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制度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2015年,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规则,监管体系的改革进入过渡期。2016年,我国开始正式实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偿二代”利用国际通用的三重支柱框架制定监管制度,具有风险导向、行业实际和国际可比的显著特征。在“偿二代”体系下,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对其偿付能力进行定期评估和披露,而偿付能力又将资本要求和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相结合,所以保险公司会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来满足偿付能力的要求。这样一来,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更容易落实。(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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