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金融市场实际上是一个庞大的信息市场,市场的运作过程就是各个市场主体处理信息的过程。社会资金以信息为导向,流向各实体部门,从而实现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保险公司作为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主体,它以风险为经营对象,以提供保险保障获得相应的利润,具有高度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投保人作为保险公司债权人,必然会通过保险公司披露的信息来评价保险公司经营的好坏、履约的可能性大小,从而作出进一步的购买保单、转让或退保等决定。中国保监会等机构作为市场的监管者,必然会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信息来实现对保险行业的有效管理。由此可见,公司的信息披露对行业监管、公司自身稳定以及市场良性发展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杨华良,2001)。
增加保险机构运行透明度、规范信息披露制度已成为当今保险业运行与监管的重点。在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实践中,2010年6月开始施行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界定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内涵:所谓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为了规范其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此后,《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相继出台,对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规定。这些文件的出台,反映出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在不断加强。然而由于信息披露成本较高等多方面原因,各家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参差不齐,因此,评价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对研究现阶段我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水平与监管预期之间的差异以及提高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在一般公司治理领域,保护中小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而由于保险公司资本结构具有高负债性的特点,投保人对公司资产的贡献程度远高于股东,因而投保人成了保险行业稳健发展的重要利益相关者。投保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常常倾向于选择经营稳健的保险公司,而股东出于无限的对剩余利益索取的欲望,往往追求高收益而忽略高风险。因此,在保险公司治理中,股东与投保人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矛盾。同时,因为保险合约长期性和保险产品专业性的特点,相比保险公司股东而言,投保人往往处于信息劣势。这种市场信息不平衡的格局常常会激化委托代理矛盾,从而损害投保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加强对投保人等利益相关者的保护成为保险公司治理的重要目标。而信息披露作为公司管理者与外部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交流公司绩效和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Healy和Palepu,2001),也因此成为保险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内容。(www.xing528.com)
基于以上分析,信息披露作为帮助监管部门实行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以及为投保人和投资者提供投资决策依据从而实现市场资源有效配置的一种重要机制,其初衷是通过外部监管实现保险公司的有效治理,从而缓解保险公司投保人与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降低代理成本,保护投保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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