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的保险监管手段
保险监管手段是保险监管机关实施监管的工作方法的总称,是监管方式的具体体现。一般来说,国家不同,保险监管手段的使用及作用效果会略有侧重和差异,同时,同一国家内,不同监管手段在不同的经济、社会、文化时期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同的。保险监管手段因保险监管方式不同而有差异,主要有行政手段(administrative means)、经济手段(economic means)和法律手段(legal means)。
行政手段就是依靠国家和政府以及企业行政领导机构自上而下的行政隶属关系,采用指示、命令、规定等形式强制干预保险活动。市场经济并不绝对排斥国家和政府的行政管理,有时还要凭借这些行政力为保险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社会条件,及时纠正干扰保险市场正常秩序的不良倾向。但过分集中化、行政化管理,会阻碍保险业务的拓展和保险经营者积极性的发挥,要使保险市场真正充满生机和活力,就应使保险企业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能力的企业,尽量减少和弱化行政干预手段。
经济手段就是国家根据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运用财政、税收、信贷等各种经济杠杆,正确处理各种经济关系来管理保险业的方法。用经济手段管理保险市场,就要尊重经济运行规律,遵守等价交换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价格、竞争的作用,以使效益最大化。(www.xing528.com)
法律手段是指运用有关经济和保险方面的法律、规定、法令、条例等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方法。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其对法治的呼唤越来越强烈,因而法律手段逐渐受到各国保险监管机构的青睐。
(二)我国目前的保险监管手段
监管手段的选择往往需要考虑保险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所要解决的问题,在我国保险业发展初期,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是主要的监管手段,而随着我国保险业政策法规的完善,法律手段成为最主要的监管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是辅助手段。目前,监管函和行政处罚是我国主要的两大监管手段,后文将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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