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外开放工作,明确将“开放”列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强调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积极稳妥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发表题为《开放共创繁荣创新引领未来》的主旨演讲,宣布大幅放宽市场准入,确保放宽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外资股比限制的重大措施落地,同时要加大开放力度,加快保险行业开放进程,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拓宽中外金融市场合作领域。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2019年5月,中国银保监会从取消外资股比限制、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拓宽商业存在和扩大业务范围等方面,提出12条银行业保险业新开放政策措施。2019年7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在深入研究评估的基础上,再次推出包括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在内的11条新开放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保险业对外开放顺利实施提供法治保障,中国银保监会推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19年10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条例》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准入限制,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鼓励更多有经营特色和专长的保险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同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并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丰富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类型,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2019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要求放宽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限制,将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放宽至51%,并为2020年适时全面取消外方股比限制预留制度空间。此外,新细则不再对“经营保险业务30年”“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等相关事项作出规定。为规范外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新细则要求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进一步明确主要股东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外资保险公司持续健康运行。在统一中外资监管制度方面,新细则删除了关于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等相关条款,外资保险公司在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方面与中资保险公司同等适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统一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确保相关监管规定的协调统一。(www.xing528.com)
2019年12月6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取消合资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时点的通知》,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合资人身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外资最高持股比例可达100%。关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合资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表示将尽快启动修订,并在修订后重新发布。
【注释】
[1]限于篇幅,本报告附表3列示了184部保险公司治理领域的主要政策法规,全部相关政策法规约400余部,如果需要相关资料,可以邮件联系作者(nkhaoche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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