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保险业的恢复建立和初步发展
1979年4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纪要》,作出了“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直到同年11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召开,停办了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才就此恢复。保险业务在恢复后立即发挥出积极的作用,但当时我国保险事业的经营规模以及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远远落后于中国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也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国务院于1984年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对我国保险事业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6点加速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具体意见,并根据工作中的实践,提出了需要采取的5项措施,进一步推动我国保险事业发展。在这一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实际上扮演了保险业监管者的角色,为了维护被保险方和保险企业的合法权益,198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银行行使国家保险管理机关职责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银行履行国家保险管理机关的各项职责,加强对保险企业的管理。1989年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事业管理的通知》,在肯定保险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指出了现存的比较突出的问题,强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我国保险事业中的主渠道作用,突出中国人民银行保险事业主管机关的地位,进一步规范我国保险事业管理。
(二)《保险法》的出台和修订
1995年6月30日,《保险法》出台。该法律集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于一身,共8章151条,包括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及保险经纪人、法律责任及附则等。《保险法》的出台彻底结束了我国保险业无法可依的局面,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掀开了我国保险业发展新的一页,与《公司法》共同构成了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的基础法律。
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2002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保险法》进行修改,对其中许多不符合入世承诺的条款如原《保险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比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办理再保险的比例等问题作了修改,此次修改的内容重在“保险业法”部分。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保险法》进行第二次修改,此次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保险合同法”部分。在制度设计及规制完善上,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贯穿始终,成为本次《保险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例如:明确了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利于减少保险合同纠纷;规范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进一步完善了保险基本制度、规则,为保险业拓宽了发展空间;加强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确保保险公司稳健经营。2014年8月31日,为适应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保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保险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主要修改了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或者价格管理的相关内容,与“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相适应,在放松行政管制的同时加强后端管理。
(三)中国保监会的成立及其自身的治理
1998年11月,中国保监会在北京成立,保险业有了单独的监管机构。中国保监会在促进保险业发展的同时,也加强了对作为监管机构的自身的监管。1999年3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明确中国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将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保险监管职能交给中国保监会,并明确了中国保监会的内设机构和相关人员编制。2003年7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对中国保监会的职责、机构和人员编制进行更新和明确。
针对自身内部治理,中国保监会于2010年出台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了行政处罚的程序;2015年出台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信息工作办法》,进一步推进了中国保监会的政务信息工作。
中国保监会还针对自身派出机构出台了一系列治理要求。2004年发布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管理部工作规则》以及2016年发布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分别明确了派出机构管理部的职责和派出机构监管工作的职责,加强和改善派出机构对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中国银保监会的成立
2018年3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开发布。为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解决现行体制存在的监管职责不清晰、交叉监管和监管空白等问题,强化综合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更好地统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逐步建立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合并组建“中国银保监会”,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等等。保险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由中国保监会变为中国银保监会,这一机构调整顺应了金融危机以后全球金融监管制度的变化,能够起到强化综合监管、加强统筹协调的效果。(www.xing528.com)
(五)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两次顶层设计
1.2006年保险业的“国十条”
2006年6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保险业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保险业起步晚、基础薄弱、覆盖面不广,导致其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充分,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不相适应,与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和全面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不相适应。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明确今后一个时期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该意见提出了10条具体意见。这是国务院首次对我国保险业发展进行顶层设计。
2.2014年保险业的“新国十条”
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出台。该意见明确了今后较长一段时期保险业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提出到2020年,我国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这是继2006年国务院首次对我国保险业发展进行顶层设计之后的再一次宏观布局。
(六)我国保险业的五年规划
从2006年起,中国保监会连续发布保险业发展的“五年规划纲要”,明确保险业的发展方向、预期目标和政策措施。
2006年9月21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一五”规划纲要》)。《“十一五”规划纲要》对中国“十五”期间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进行了回顾,并对“十一五”期间我国保险发展作出规划。“十一五”期间保险业的发展总目标是:到2010年,基本建成一个业务规模较大、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现代保险业。5个子目标包括业务发展目标、综合竞争力目标、功能作用目标、风险防范目标和环境建设目标。其中,政策措施中第八条明确提出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要求坚持把防范风险作为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按照依法监管、防范风险和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进一步健全保险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建立防范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
2011年8月18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纲要》)。《“十二五”规划纲要》是我国保险业2011—2015年科学发展的战略性和指导性规划。编制和实施《“十二五”规划纲要》是保险业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举措。其中第二十二条明确提出:“深化保险公司治理改革。继续引入各类优质资本,适当放宽保险公司股权比例限制,加强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管理,建立适合稳健发展和持续增资需求的合理的股权结构。进一步完善董事会制度,规范董事会运作,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强化董事尽职监督。规范保险公司薪酬考核制度,建立稳健薪酬机制,将长期风险和合规指标纳入薪酬考核体系,强化董事会在保险公司薪酬管理中的作用。健全保险公司监督问责机制,强化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增强经营管理层的执行力,强化总精算师、合规责任人和审计责任人等关键岗位职责。深化内部审计体制改革,完善保险公司内控管理,健全风险管控体系。推动保险机构不断优化组织体系,提高管理效率。加大对非上市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力度,加强社会公众监督。”
2016年8月2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纲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局中的重要作用。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保险业“新国十条”,标志着党中央、国务院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保险业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重要一环。行业战略定位发生的根本性改变为制定规划提出了更高的战略要求,同时保险业的发展基础有了根本性提升。经过“十一五”和“十二五”两个完整规划周期,保险业自身的发展水平有了明显提升,保险市场体系、业务结构更加优化和完善,行业实力和经营效益明显提升,改革创新取得实质性突破。保险业具备了更强的内生活力,能够承担国家、经济社会及保险客户对行业的更高要求。这些变化使得保险业“十三五”规划应当着眼于提升保险业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地位与作用,稳步实现“新国十条”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建成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目标。《“十三五”规划纲要》的具体措施中第七章明确提出,要加强监管,筑牢风险防范底线。具体来说,要坚持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统一,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统一,风险防范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并重,完善公司治理、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三支柱”监管制度,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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