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第四个阶段的发展,可以说我国保险公司治理架构已真正地搭建起来,并且有大量的相关基础性制度文件陆续出台,接下来将是我国保险公司治理有效发挥作用的阶段,即保险公司治理深化发展阶段。公司治理就是要使现代企业制度有血有肉,并且要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制度安排,即公司是谁的、向谁负责、问责于谁等基础问题;二是治理机制,要使利益相关者互相制衡,保证决策科学,实现价值最大化(李维安,2006)。
2011年发布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积极推进保险业由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战略转型,大力推动保险市场主体结构、区域布局、业务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市场竞争从同质化向差异化转变,充分发挥比较优势,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升保险业综合竞争力。这就需要深化改革,形成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进一步调动各方积极性。改革的重点是大力推进公司治理、国有保险公司、营销员体制、监管体制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为保险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体制机制保障。在深化保险公司治理改革方面,应做到以下几点:①继续引入各类优质资本,适当放宽保险公司股权比例限制,加强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管理,建立适合稳健发展和持续增资需求的合理的股权结构;②进一步完善董事会制度,规范董事会运作,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强化董事尽职监督;③规范保险公司薪酬考核制度,建立稳健薪酬机制,将长期风险和合规指标纳入薪酬考核体系,强化董事会在保险公司薪酬管理中的作用;④健全保险公司监督问责机制,强化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⑤增强经营管理层的执行力,强化总精算师、合规责任人和审计责任人等关键岗位职责;⑥深化内部审计体制改革,完善保险公司内控管理,健全风险管控体系;⑦推动保险机构不断优化组织体系,提高管理效率;⑧加大对非上市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力度,加强社会公众监督。继续深化国有保险公司改革方面应做到以下几点:①加快推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改革,研究建立与其发展相配套的相关制度,充分发挥政策性保险机构的作用;②积极推动人保集团和中再集团上市,推进人寿集团股份制改革,强化公司治理和内部风险管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③推动国有保险集团公司内部管理机制改革,切实增强集团公司风险管控、资源整合、战略协同能力;④探索建立持续高效的国有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机制;⑤健全国有保险公司薪酬和考核机制;⑥完善国有保险公司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国有控股股东对管理层的监督。
2012年12月7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上市(股票代码01339)。此次中国人保H股募集资金达到240亿港元,这也是继2010年中国农业银行之后,中资企业在香港地区完成的最大规模首次公开募股。上市后,人保集团总股本将增至477.13亿股,新发行股份占总股本的14.46%,首日市值约为1660.41亿港元。
中再集团由财政部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汇金公司”)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364.08亿元,其中,财政部持有15.09%的股份,中央汇金公司持有84.91%的股份。目前,中再集团是我国唯一的国有再保险集团公司。截至2012年底,中再集团控股6家境内子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中国人寿再保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中再资产管理、中国保险报业、华泰保险经纪。其实,早在中央汇金公司注资中再保险之时,其就有“改制、引资、上市”三步走的计划,这一计划也与中央汇金公司注资的其他大型国有金融机构无异。于2007年获中央汇金公司40亿美元注资后,中再集团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中再集团董事长李培育在2014年初的年度工作会议上表示,2014年集团经营管理工作将以上市为主线,坚持“稳增长、防风险、创价值”的经营取向,不断提升集团总体经营业绩。
2014年8月,国务院印发“新国十条”,明确了今后较长一段时期保险业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实现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的转变。“新国十条”提出了10方面共30条政策措施。第7个方面提出要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深化保险行业改革,提升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鼓励保险产品服务创新,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市场作用。其中的重要工作就是继续深化保险公司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完善保险公司治理。
实际上,通过历届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联席会议上保险监管部门领导的讲话可以一窥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的发展状况。[4]2011年4月20日,第五届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联席会议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2011年年会在重庆召开,时任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表示:目前,公司治理改革进入了“形似”转向“神至”的重要阶段,要实现“神至”,最基本的还是要狠抓公司治理监管制度的落实,这就要求从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着眼,通过完善保险公司激励约束机制、监督管控机制和问责机制,形成提高治理水平的内在动力。
2012年9月14日,第六届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联席会议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2012年年会在成都召开。在此次会议上,时任中国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在书面讲话中强调,当前保险公司治理改革工作已经进入“深水区”,面临更高更深的要求。要使公司治理实现从“形似”到“神至”转变,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都面临很多挑战。他强调,推动公司治理从“形似”向“神至”转变,需要强化检查督导的力度,下一步,监管部门将加强对治理评价的监管,以更好地发挥治理评价在识别、防范风险中的作用。
2013年8月29日,第七届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联席会议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2013年年会在山东召开。时任中国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表示,持续深化公司治理改革是新形势下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总体思路是按照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继续完善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手段,抓好制度落实并持续加强公司治理监管,推动公司治理从“形似规范”向“治理实效”转变。
2014年12月4日,时任中国保监会副主席王祖继在第八届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联席会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2014年年会上强调要加强保险集团监管工作。他指出,在保险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保险集团监管是新的课题,保险集团公司已有10家,业务规模和总资产占行业近70%,金融业一般意义上的监管套利、监管空白、风险传递等问题开始出现,保险集团监管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
2015年9月21日,第九届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联席会议暨保险行业协会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2015年年会在济南召开。时任中国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出席会议并强调,要高度重视新常态下进一步深化公司治理改革。对于保险业的公司治理和监管工作而言,一方面,行业治理水平仍处于初级阶段并且水平分化,基础较弱,规范任务任重道远;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互联网保险、相互保险、自保公司等新兴机构和业态不断涌现,公司治理改革和监管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规范与创新的任务并重。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按照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扎实开展好下一步公司治理工作:一是明确公司治理监管目标,要保护保单持有人(保险消费者)的利益,要保护股东、客户、员工以及国家和社会责任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要防范保险业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二是推动建立公司治理文化理念,加强相关培训,加强政策宣导,组织编写好年度的《保险业公司治理与监管报告》和理论宣传文章;三是加强公司治理制度建设,推动修订《保险法》,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权限和处罚手段,尽快出台《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评价管理办法》,加强对保险公司治理的分类监管,尽快制定发布《保险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为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提供遵循和参考,四是进一步强化公司治理监管制度执行。
2016年10月10日,第十届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联席会议暨保险行业协会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2016年年会在太原召开,时任中国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出席会议并在讲话中指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工作已开展十个年头,要坚持不懈,继续完善规则体系建设,规范和改进监管方式,增强保险公司治理有效性。
2017年9月15日,第十一届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联席会议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2017年年会在深圳召开。时任中国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出席会议并在讲话中指出,要认真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培育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深入推进公司治理监管改革,夯实公司治理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具体来说,要以建立完善“三维度”监管体系为重点,深入推进公司治理监管改革,这三个维度分别是:治理架构、治理机制以及透明度和报告体系。
2018年12月21日,第十二届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联席会议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2018年年会在江西南昌召开。中国银保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梁涛同志出席会议并发表“新时代新征程提升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有效性”主题讲话。中国银保监会公司治理部主任刘峰进行会议总结并部署工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党委书记邢炜出席会议并主持了相关议程。共有190余家保险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参加。“提升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有效性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这是保险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是深化金融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要前提,也是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成果。”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如是说。会议在总结2018年公司治理监管所做的主要工作、分析公司治理面临的形势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下一阶段加强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有效性作出了工作部署。中国银保监会公司治理监管部相关同志对2018年度保险公司治理评估结果进行通报,并就新发布的监管规则进行了讲解。在此次会议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作了2018年工作情况的报告,正式发布了中国保险行业“千人计划”公司治理核心人才名单,分享了相关课题研究成果。
2018年3月,中国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股东准入、股权结构、资本真实性等方面的内容。
2018年4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在京揭牌,标志着新组建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运行。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国银保监会的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等等。
2018年4月,中国银保监会成立伊始即召开中小银行和保险公司公司治理培训座谈会,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会上强调了加强公司治理监管的重要意义。(www.xing528.com)
2018年5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的风险。
2018年6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从5个方面对原暂行办法作了修订:规定了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了独立董事设置要求,优化了独立董事的提名及任免机制,明确了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及履职保障,建立了独立董事履职评价和信息公开机制,健全了对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同时,该办法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保险机构独立董事人才库建设,使之成为独立董事人才资源、履职评价、信息公开、履职监督管理的平台。下一步,中国银保监会将继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持续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加快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全面提升保险业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为打好防控金融风险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2018年8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外发布《保险业公司治理实务指南》等4项团体标准。这是保险业首批公司治理团体标准,填补了金融领域公司治理标准的空白。公司治理是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石。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敬惠认为,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能够保障公司发展战略的制定有效、传导顺畅、执行到位,而且对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
2018年9月,中国银保监会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43次工作会议。会议指出,当前保险业偿付能力充足稳定。2018年第二季度末,纳入该次会议审议的176家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6%,较上季末下降2个百分点;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5%,较上季末下降2个百分点。其中,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72%、240%和299%。经审议,119家保险公司在风险综合评级中被评为A类公司,52家被评为B类公司,2家被评为C类公司,2家被评为D类公司。会议强调,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依然是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保险行业自身正在发生积极变化,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合理区间,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均呈现向好趋势。当前外部环境正发生较大变化,各种外部冲击给保险业带来了严峻挑战。中国银保监会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从宏观金融稳定大局出发,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稳步推进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和风险防控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监管,提升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有效性,2018年,中国银保监会组织对50家中资保险法人机构开展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于2019年1月23日发布,评估发现保险法人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股东股权行为不合规;“三会一层”运作不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严格;内部审计不达标;薪酬管理制度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充分;自我评价不客观。下一步将采取如下措施。第一,分类采取监管措施。中国银保监会督促参评机构抓紧对评估发现的公司治理问题进行整改。对重点关注类和不合格类机构,视情况采取监管谈话、下发监管函、责令撤换公司董事会秘书、一年内停止批准分支机构设立等监管措施。第二,“一对一”反馈评估结果。中国银保监会向参与现场评估的保险机构“一对一”反馈公司治理评估结果、评估发现的问题及相关风险隐患,并要求参评机构限期完成整改。第三,加强评估结果应用。根据此次公司治理监管评分,中国银保监会将对各机构《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偿二代”)下风险综合评级公司治理风险项目进行分值调整。同时,将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作为分支机构批设、高管任免等行政审批事项的重要参考。
2019年4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2019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主要包含三项重点任务:一是压实保险公司对各类中介渠道的管控责任;二是认真排查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合规性;三是强化整治与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保险业务。整治对象覆盖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与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
2019年4月11日上午,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赴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研,并主持召开保险机构座谈会。中国银保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黄洪、梁涛,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部分保险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座谈。会议指出,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国务院金融委的直接指挥下,近年来,保险业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决整治市场乱象,努力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业务结构和质量逐步改善,服务经济社会能力有所提升,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同时也要看到,保险业公司治理结构仍然不够规范,内控机制需要进一步加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迫切需要进一步提高,全行业转向高质量发展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2019年11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起草《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会计信息质量审慎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银行保险机构征求意见。据了解,该征求意见稿在内控方面明确了多个“不得”,如“不得隐瞒相关合同、协议等原始会计资料”“不得依据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等。
在总结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评估经验和近年来市场乱象整治中发现的各类公司治理问题的基础上,中国银保监会充分借鉴和吸收《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巴塞尔委员会《银行公司治理原则》、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核心原则》等国际规则,于2019年11月25日推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内容涉及8个方面,具体包括党的领导、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风险内控、关联交易治理、市场约束、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每个方面均涉及一系列合规性指标和有效性指标,其中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评价指标共计162项,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评价指标共计163项。银行保险机构监管评估流程主要包括机构自评、监管评估、结果反馈、督促整改等环节。银行保险机构每年1月底前按照要求完成上一年度的自评,各级监管部门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监管评估,及时将评估结果通报相关机构,督促相关机构认真落实整改要求。该办法规定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90分以上为A级(优秀),80以上至90分以下为B级(较好),70以上至80分以下为C级(合格),60以上至70分以下为D级(较弱),60分以下为E级(差)。
这一阶段,除了《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对保险公司治理及其监管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围绕治理监管支柱,我国保险监管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指引(试行)》《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文件的通知》《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中国保监会关于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报送〈保险公司治理报告〉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筹建期治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相互保险组织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保险业公司治理实务指南》《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明确取消合资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时点的通知》等更加细致的有关保险公司治理的制度文件,标志着保险公司企业制度日益完善,提升保险公司治理有效性成为未来一段时间我国保险公司治理发展的主要方向。
【注释】
[1]董迎秋和王瑞涵(2018)通过分析保险主体、治理机制及监管政策,对我国保险公司治理发展历程作出阶段性划分,并总结出各阶段的发展路径和发展经验。
[2]郝臣等随后发表的论文:郝臣,崔光耀.保险公司治理概念之辨析与拓展——基于中国实践视角[J].公司治理评论,2018(1):1-19;郝臣.提升我国保险公司治理能力的思考——标准引领与监管推动的视角[J].保险理论与实践,2018(7):1-31.其中对保险公司治理内涵的界定仍然沿用第三版的定义。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18年发布的公司治理标准文件《保险业公司治理实务指南总体框架》(TIAC 21-2018)中,保险公司治理的定义也参考了第三版的定义。本报告同样在第三版的定义下开展相关内容的写作和分析。
[3]1959—1978年是我国保险业停业的20年,这一阶段也是我国保险公司治理实践的空白期,因此本部分五个阶段划分过程中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在时间上没有连续。
[4]2010年5月25日,中国保监会召开第四届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联席会议,时任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出席会议并讲话。他指出,近年来保险公司治理建设取得积极成效,行业整体治理水平明显提升,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理念逐步成熟,监管机制基本健全,今后要继续按照“形神兼备”的目标,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股东行为,完善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机制,推动保险公司内控建设,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透明度,引导保险公司规范薪酬管理,提升公司治理监管水平。同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除此以外,首届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联席会议于2006年年底召开,第二届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联席会议于2007年年底召开,第三届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联席会议于2009年3月在深圳召开,时任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也出席了这三届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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