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5日,中国保监会颁布我国第一个系统的保险公司治理指引性文件《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引入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制度标志着我国保险公司治理在经过股改后进入全面开展阶段。
2006年6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保险业“国十条”)发布,该意见4次提到“公司治理结构”一词,在公司治理建设及其监管方面提出明确的方向和要求,是一部具有历史性意义的文件。该意见也开辟了保险业混业经营的政策之路。
该意见指出,未来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建设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现代保险业。围绕这一目标,主要任务包括:第一,拓宽保险服务领域,积极发展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再保险和保险中介市场,健全保险市场体系;第二,继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增强我国保险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第三,推进自主创新,调整优化结构,转变增长方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第四,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水平,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第五,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第六,完善法规政策,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加快建立保险信用体系,推动诚信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主要任务中的第二条,具体来说,是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和风险管理,强化法人机构管控责任,完善和落实保险经营责任追究制;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探索规范的股权、期权等激励机制;实施人才兴业战略,深化人才体制改革,优化人才结构,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主要任务中的第四条,具体来说,是坚持把防范风险作为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不断完善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为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建立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健全精算制度,统一财务统计口径和绩效评估标准;参照国际惯例,研究制定符合保险业特点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及时、透明,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和约束力;深入推进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规范关联交易,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强化市场行为监管,改进现场、非现场检查,严厉查处保险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www.xing528.com)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结构,并对保险业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即为下一步深化保险业改革的中心工作。这一阶段,伴随《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两个重要文件的出台,《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关于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意见》《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保险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指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等陆续实施,夯实了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
“十一五”时期的五年,是我国保险行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整体实力明显增强的五年,是改革开放深入推进、保险行业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的五年,是监管体系日益健全、保险行业监管能力逐步增强的五年,是服务功能更加强大、保险行业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五年,是市场安全稳健运行、保险行业风险得到有效防范的五年。2010年,保险业保费收入达到1.45万亿元,是2005年的2.7倍;总资产突破5万亿元,是2005年的3.2倍。在这一阶段,保险公司治理存在的风险和问题越来越受到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IAIS和OECD等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相关指导文件,并提出了公司治理、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三支柱”的监管模式。保险公司治理监管成为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及国际保险监管的新趋势。以现代股份制为主要特征的混合所有制已经成为我国保险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占市场份额70%以上的市场主体是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成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体制保障。同时,我国保险公司治理改革深入推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加强,信息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在保险经营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保险公司的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逐步构建了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体系,公司治理监管成为我国保险监管三大支柱之一,保险企业制度建设与公司治理改革逐步进入了合规建设和向经济型治理转型的新阶段。然而,对于国有保险公司而言,在治理质量逐年提高的基础上,仍然面临行政因素影响公司治理过程的实践问题。一方面,政府具有国民经济的管理者与企业国有股东权利行使者的双重身份,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可能存在角色冲突;另一方面,国有股东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在行使股东权利时,由于多重政治因素的介入,其经济动机和行政动机也较难把握,在实践中容易导致治理结构与治理过程“漂亮的外衣”下存在不同程度的行政型治理,如在公司管理中对高管任命存在行政型偏好等。国内的保险公司经过股份制改造、上市后,在转化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竞争力等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然而,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改革仍然任重道远。(孙蓉和杨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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