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后,中国保监会就开始研究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紧跟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中国保监会于2000年6月正式提出了股份制改革的构想。2002年初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步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增强经营活力和竞争能力”。至此,国有保险公司股份改革进入实质性阶段。
在随后召开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中国保监会又对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作出具体安排。保险公司方面,自2003年1月中旬中国人寿宣布公司将股份制改革提上议程之后,中国人保和中国再保险也相继宣布进行股份制改革。这表明人们期盼已久的国有保险公司体制改革特别是股份制改革,已进入实施阶段。
2003年7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后更名为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并同时发起设立了中国内地最大的非人身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首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11月6日,中国人保财险作为中国内地金融机构境外上市第一股——中国财险(上市代码02328)——正式在港挂牌交易,由此成功拉开了中国内地金融业进军境外资本市场的序幕。人保财险正式在我国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不仅成为中国内地保险第一股,同时也是金融机构境外上市第一股,创下了国企历年境外发行的多项纪录,被《国际金融评论》评为2003年度“中国股票最佳发行公司”,同时也被《亚洲货币》评为“2003年度最佳新上市公司”。进入2003年,中国人寿再次把前行的目标锁定为转换体制、重组上市。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启动重组改制。经过半年多的紧张筹备,2003年8月28日,中国人寿在京举行了新公司揭牌仪式——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2月17日和18日,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交易,成为当年全球最大IPO项目,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也成为中国内地第一家在中国香港和美国两地同时上市的金融企业。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并规定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时任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1995年颁布实施的《保险法》迎来7年后首次修改。此次《保险法》的修改,充分体现了中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强化保险监管、支持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对一些过去未涉及或界限模糊的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适应了我国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的要求。《保险法》的修改涉及38个条文,对主要条款的修正包括:取消由监管部门制定条款费率,把制定权交给保险公司;将市场监管核心从市场行为监管转向偿付能力监管;扩大财产险公司的经营范围;规范保险中介尤其是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以及加大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等。修改《保险法》是我国保险界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保险法制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将对深化保险体制改革、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推进保险市场化进程、加快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保证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2002年中国再保险市场发生的变化,体现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影响。中国原来唯一的再保险市场主体中国再保险公司于2002年初提出将大力发展商业分保业务作为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因为根据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我国将取消法定分保,而这一业务在中国再保险公司的业务构成中占绝对地位。2002年10月底,新修改的《保险法》取消了法定分保的规定,随后中国保监会发出通知,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逐年降低法定分保比例直至取消。在这一年,两家全球性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与瑞士再保险公司,先后获得在华筹建中国分公司的资格,标志着我国再保险业务仅由一家公司经营的局面被打破,保险业最后一块受保护的市场对外开放。(www.xing528.com)
按照国务院批准同意的股份制改革方案,国有独资的中国再保险公司重组为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集团”),并以投资人和主发起人的身份控股设立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此之前,中再集团已于2003年8月18日正式更名,并完成内部机构调整和人员重组,3家子公司也先后招股组建。其中,大地财险于2003年10月20日在上海挂牌开业。中再财产险和中再人身险在2003年12月22日与中再集团一同在北京挂牌开业。中国再保险公司重组改制挂牌,标志着中国三大国有保险公司改制尘埃落定,同时也标志着最后一家国有保险公司完成重组改制。
2003年是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关键之年,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再保分别成功改制。与此同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相继在中国香港和美国上市。2003年,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在境外上市,共融资354亿元,两家公司的偿付能力当年分别达到了监管标准的1.9倍和5.6倍。2006年,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更名为“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标志着国有独资保险公司退出历史舞台,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全部完成。截至2007年,国内共有6家保险公司在境内外上市。
2005年底,我国共有保险公司82家,保险集团公司6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达1800家,兼业代理机构达12万家,保险营销员达152万人。外资保险公司由2000年的13家增至2005年的40家,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达到22家。这一阶段,初步形成了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股份制公司、外资公司等多种形式、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我国国有保险公司虽然效益逐年提高,盈利能力、综合实力大为增强,但一些由体制带来的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随着保险业的发展,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保险市场发生急剧变化,这些体制性矛盾更加突出,严重制约着国有保险公司壮大实力、提高竞争力。因此,突破体制性障碍、改革股权结构,已成为国有保险公司进一步发展的迫切要求。这一阶段,国有保险公司完成重组改制,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先后在境外成功上市,为金融企业改革开拓了新的道路。国有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上市吸引了外资和社会资金参股,实现了股权多元化;伴随着股改,保险公司治理架构形成,现代企业制度初步确立;保险公司经营机制转换,提高了竞争能力。占我国保险市场60%以上份额的国有保险公司改制成功,对我国保险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此外,保险公司上市,特别是在境外上市,通过利用境外成熟法律环境或治理环境来“倒逼”我国保险公司治理改革,有利于提高我国保险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治理与国际先进模式接轨。这一阶段,我国完成了《保险法》第一次修正,颁布实施了与之相配套的法规规章,相关支持政策相继出台,市场运行环境不断优化,行政审批制度和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保险业市场化、专业化和法制化程度不断提高,出台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与公司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专门的或者指引性的公司治理文件尚未出台,所以这一阶段主要还是通过股改来确立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治理问题实际上还没有完全提到议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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