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进入社会主义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历史时期。197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作出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1979年4月,国务院批准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纪要》,作出了“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1979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就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保险机构设置等问题作出指示,直到1979年11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召开,停办了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才就此复业。
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结束后,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1980年开始逐步恢复停办了20年的国内保险业务,组建各地分支机构的工作也全面展开。国务院于1982年12月批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并批准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当时,在人事级别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直接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为局级专业公司,各地分公司相当于当地人民银行“处一级企业单位”;职位分配上,省(市)分公司经理可由中国人民银行省(市)分行副行长兼任,各分、支公司内部可以根据业务和人员编制情况,分设若干科(股);管理体制上,基本沿袭20世纪50年代的“总、分、支公司”的垂直领导模式,相关人员的人事关系都在中国人民银行,对外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对内是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保险处。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84年。
198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并于1984年1月1日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成为副部级建制单位,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监督和稽核。作为全国唯一的国家独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上的弊端逐步显露:由总公司统收统支、统一核算、统一交税,对分支公司管得过多,同时分支公司不负盈亏,不担风险。这一体制在1984年末成为历史,1984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召开了历时9天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通过了改革管理体制的方案,改进了核算管理办法和利润留成办法,总公司和分公司实行两级核算,自负盈亏,利润留成比例由5%提高至7%,同时,下放业务经营自主权、干部管理权、自有资金运用权和财务费用管理权。
自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并逐渐打破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所形成的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传统格局。1982年,香港民安保险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深圳设立了分公司。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根据该条例有关规定,1986年7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生产保险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1986年10月,恢复组建的我国第一家股份制综合性银行交通银行在开业后不久,便将其总管理处从北京迁至上海,并在1987年由上海分行率先组建了保险业务部,开展保险业务。1991年4月,交通银行保险业务部按分业管理的要求分离出来,组建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也将总部设在上海。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家总部设在上海的保险公司,也是我国第一家全国性、综合性的股份制保险公司。1988年3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深圳蛇口工业区招商局等单位合资创办了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设在深圳。1992年,该公司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经营区域扩大至全国。1992年,邓小平同志发表视察南方的谈话使我国的改革开放出现了崭新局面,保险业也开始对外开放。美国国际集团的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和美亚保险公司于同年9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上海开设分公司。嗣后,日本的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经批准于1994年11月在上海也开设了分公司。这标志着我国保险市场迈出了国际化的第一步。与此同时,中国天安保险有限公司和大众保险有限公司这两家区域性保险公司分别于1994年12月、1995年1月在上海成立。
1995年6月,《保险法》颁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基本法,为规范我国保险市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也为发展我国保险市场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其中,第六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第八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调整业务范围;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报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其任职资格。第八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第八十三条规定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专家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提取各项准备金、最低偿付能力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www.xing528.com)
1995年以前,我国保险市场实行混业经营,然而财产险、人身险混业经营既不利于控制保险经营风险,也给保险监管增加了难度。同时,各险种之间的平衡发展也一度受到这种经营体制的束缚和制约。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财产险、人身险分业经营的原则,此后国内各保险公司陆续开始实施分业经营体制改革。199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率先拉开了国内保险公司改制的序幕。按照《保险法》的分业经营原则,1996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制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3家专业保险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1998年11月,集团公司撤销,分别改制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又批准成立5家中资保险公司,其中3家是总部设在北京的全国性保险公司,包括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另两家是总部分别设在西安和深圳的区域性保险公司,分别是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家获准在华开业的欧洲保险公司——瑞士丰泰保险集团于1997年5月在上海设立了分公司。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截至1997年底,全国共有中资保险公司13家、外资保险公司9家。1997年,全国保费收入1080.97亿元,比上年增长39.19%,承保金额21.5万亿元,保险公司总资产已达1646亿元。为加强保险监管,落实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方针,1998年11月,中国保监会在北京宣告成立,开始逐步探索建立符合我国金融保险业发展实际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中国保监会成立后,立即对保险市场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着手修改、补充和完善保险法律法规,先后颁布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等一系列保险规章。其中,《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是全面规范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活动、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的基础性规章,于2000年出台。
据统计,2000年全国保费收入1595.9亿元,同比增长14.5%;保险深度1.8%,保险密度127.7元/人,分别比上年增长0.1个百分点和17.1元/人。1980—2000年,我国保险公司主体呈多元化发展,除了中资保险公司外,外资保险公司也重新回到我国保险市场。这一阶段陆续出台了一些零散的公司治理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以下简称《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保险法》、《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等。伴随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公司法》和《保险法》两大保险公司治理基础性法律的出台,新成立的股份制保险公司都设立了“新三会”治理架构,公司投资主体相对多元化,出现了国家股、法人股、外资股、私人股的混合产权结构,但是这一阶段的公司治理实际上还是局限于治理理念的导入,建立治理架构也往往是为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被动”合规,股东产权性质总体比较单一,所以还谈不上治理有效性的问题。总体来讲,这一阶段的保险公司从“形”上已经基本符合要求,但是初步构建了董事会、监事会等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公司多数停留在“违规”和“消极合规”的阶段,其治理方式主要还是以“老三会”为主体,其实质还是行政型治理的变形,不能使现代企业制度“形神兼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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