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前,公司治理还主要是针对非金融机构而言的,对金融机构的关注集中体现为商业银行的专家式债权监督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市场评价式监督,即参与非金融机构的治理。股东的“搭便车”行为导致管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督,结果往往是股东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债务的硬预算约束特点和独特的破产制度可以给非金融机构经理人员不同于股权的压力,从而在公司治理中赋予金融机构独特和重要的角色。公司治理的市场评价式监督主要依赖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各类基金公司等机构客观公正的评价和相应的信息发布活动,从而对经理人员产生监督效果,进而降低代理成本,提高治理绩效。
仔细研究不同国家、不同时期金融危机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那些曾显赫一时、堪称国际一流的金融机构在一夜之间突然垮台的根本原因并不是我们通常所认为的金融风险,而是公司治理的缺陷所导致的治理风险。这些金融机构也基本上都建立了金融风险预警与控制制度,但在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上仍存在着重大问题和不足。1997年开始的东亚金融危机,以及在美国发生的包括安然、安达信等在内的一系列大公司财务丑闻,进一步引起了人们对银行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自身治理问题的重视。相比非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具有许多与生俱来的特殊性质,并由此决定了金融机构治理并不能只是公司治理理论在金融机构领域的简单运用,而是需要结合其特殊性进行治理结构与机制的创新。
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公司治理的研究和实践无疑已经进入了非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并重的新阶段(李维安,2005)。正是由于金融机构存在自身治理和对业务对象治理的双重问题,如果金融机构治理不善,其治理风险将日积月累,达到阈值并最终以风险事故的形式爆发,进而导致其自身陷入经营困境,甚至破产倒闭。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金融机构最大、最根本的风险是治理风险,将着力点放在治理风险上,是金融机构治理研究的明确选择和指导各类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的主要方向。(www.xing528.com)
金融机构运营的对象是资金或有价证券等重要社会资源,鉴于它们在整个社会中的重要地位,金融机构还会受到来自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应管制和治理。这也是金融机构自身治理问题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的治理问题也逐渐受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IAIS)等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及保险公司的广泛关注。IAIS十分重视保险公司治理问题,在1997年首次发布的《保险监管核心原则》(Insurance Core Principles,ICP)中,将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列为重要内容。此后,在2000年版、2003年版的ICP中,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内容不断得到强化和细化。2004年10月,IAIS又发布了《保险公司治理核心原则》(Insurance Core Principles on Corporate Governance),提出了对保险公司完善治理的要求及对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重点与方法。2005年,OECD出台了《保险公司治理指引》(Guidelines for Insurers'Governance),基于保险公司特性的保险公司治理由此在全球范围内兴起(杨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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