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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机制建立阶段(1999-2012年)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标志,中国公司治理实践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即相对深入阶段,开始注重治理机制的建立。2002年1月,中国证监会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使上市公司的治理有章可循。截至2012年初,117家大型国有独资公司中已有40家引入董事会制度,国有企业治理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公司治理机制建立阶段(1999-2012年)

以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标志,中国公司治理实践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即相对深入阶段,开始注重治理机制的建立。《决定》指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而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文件中正式提到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为了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推出《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式导入英美公司治理模式中的独立董事制度,实现了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双重监督。2002年1月,中国证监会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使上市公司的治理有章可循。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2002年出台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QFII制度),以及随后出台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都是从完善公司股权层面来进行探索的。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不但要建设公司治理,而且要完善公司治理。同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之后各地方国资委相继成立,结束了中国国有企业“多龙治水”的局面,国有企业出资人这一主体得到明确。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推出《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的“二十六条”,其中第三条对上市公司治理进行了明确规定。随着公司治理实践的深入,实践当中出现的一些治理问题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对其进行总结。2005年《公司法》进行了修订,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在完善公司治理基本制度方面有颇多建树。2007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拉开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序幕,使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纵观中国企业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中国企业改革的“宝”押在了股份制上,始于2004年的央企董事会试点改革已初具规模。截至2012年初,117家大型国有独资公司中已有40家引入董事会制度,国有企业治理水平得到显著提高。与上一阶段公司治理实践相比,这一阶段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该治理阶段主要是围绕如何建立治理机制展开的,除了完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还制定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具体的政策法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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