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但文件中还没有直接论及公司治理问题。随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先后设立,1993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同年6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信息披露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方面之一。1994年7月,《公司法》正式实施,从法律上对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运作,以及股票的发行和上市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确立了“三会制度”。《公司法》出台前,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其股票的发行和上市,主要是依据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于1992年5月制定和实施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与国务院于1993年4月发布和施行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4月,两个交易所推出“特别处理”(Special Treatment,ST)制度。2007年,东北高速(600003)成为首家因公司治理问题被ST的公司。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关于投资者权益、持续信息披露和对经营者约束等规定均为公司治理内容。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这一阶段的公司治理已经实现了由观念导入到结构构建的转变,特别是《公司法》的正式推出,使公司治理实践有了现实的主体和法律基础,因为按照《企业法》注册的企业,不存在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问题。尽管这一阶段有了《公司法》这一法律基础,但在治理实践上,多数公司只是满足《公司法》的基本要求,搭建了公司治理基本架构而已,治理合规性得到提高,治理机制却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最明显的证据就是各公司章程与工商部门提供的范例相似度极高,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也多局限于开会,从“形”上符合治理的要求,强调更多的是治理合规性。这一阶段中,对于如何处理好“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还没有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卢昌崇,1994)。(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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