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代表性的公司治理界定有如下几种。吴敬琏(1994)认为公司治理是指由公司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要完善公司治理,就要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员各自的权利、责任和利益,从而确立三者之间的关系。钱颖一(1995)和青木昌彦等(2005)认为,公司治理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投资者(股东和贷款人)、经理人员、职工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联盟中实现经济利益,公司治理包括:①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②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③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张维迎(1996)认为:狭义地讲,公司治理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的公司治理几乎等同于企业所有权安排。或者更准确地讲,公司治理只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企业所有权是公司治理的一个抽象概括。林毅夫和李周(1997)及蔡昉等(1997)是在论述市场环境的重要性时论及这一问题的,他们认为所谓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对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与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杨瑞龙和周业安(1998)认为,在政府扮演所有者角色的条件下,按照“股东至上主义”的逻辑,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就形成了有别于“内部人控制”的“行政干预下的经营控制型”企业治理。这种治理使国有企业改革陷入了困境。为了摆脱困境,须实现企业治理的创新,其核心是扬弃“股东至上主义”,遵循既符合中国国情又顺应历史潮流的“共同治理”思想。这一思想强调,企业不但要重视股东的权益,而且要重视其他利益相关者对经营者的监控,不仅强调经营者的权威,还要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实际参与。这种共同治理的逻辑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李维安在日文著作《中国的公司治理研究》(1998)中明确给出了公司治理的定义:所谓公司治理是指通过一套包括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者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公司治理有结构和机制两个层面问题,治理的目标是公司决策的科学化。李维安在2001年出版的著作《公司治理》、2005年出版的教材《公司治理学》和2009年再版的《公司治理学》中继续沿用上述定义。
除了上述有代表性的研究以外,还有一批学者较早开始了公司治理理论方面的探讨。例如,卢昌崇1994年在《经济研究》发表了论文《公司治理机构及新、老三会关系论》,1999年出版了著作《企业治理结构——一个组织制度的演进与设计》。费方域(1996)认为,对于公司治理这样一个复杂的概念,是不可能也不应该用一两句话就给出完整定义的。而且,随着人们对它的认识的深入,对它做出的解释也将更加丰富。在辩证地综合各个侧面抽象研究的意义上,这个概念应该是一个知识体系。知识的最小表述单位是判断,所以,它可以用一系列互为补充的判断来加以说明:公司治理的本质是一种合同关系;公司治理的功能是配置权、责、利;公司治理的起因是产权分离;公司治理的形式多种多样。田志龙较早对公司治理问题和基本理论进行了研究,田志龙、杨辉和李玉清(1998)在《管理世界》发表的论文《我国股份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些基本特征研究——对我国百家股份公司的实证分析》,通过对百家股份公司的实证分析,提炼了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些基本特征,提出公司股权结构是影响治理结构的重要因素之一。田志龙在1999年6月出版的《经营者监督与激励:公司治理的理论与实践》是我国较早的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理论和实践的专著,尽管其主题主要集中在经营者激励监督问题上。(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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