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到1992年的《卡德伯利报告》(Cadbury Report)出台后,“公司治理”这一概念才越来越多地被使用,对公司治理的理解和界定也更加准确和规范。萨利姆·谢赫(Saleem Sheikh)在1995年指出,公司治理就是关于公司事务方向性(direction of a company affairs)方面的董事被信托义务和责任的一种制度,是以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问责机制(accountability)为基础的。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在1995年提出只要存在以下两个条件,公司治理问题就必然会在一个组织中产生。第一个条件是代理问题,具体来说是公司组织成员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第二个条件是交易费用较大,使得代理问题不可能通过合约解决。当出现代理问题且合约不完全时,公司治理就至关重要了。哈特提出了五个公司治理问题:代理合同的成本问题;个人股东控制问题;大股东问题;董事会的局限性问题;管理层以牺牲股东利益为代价,追求自己的目标问题。罗伯特·蒙克斯(Robert Monks)和尼尔·米诺(Nell Minow)在1995年提出公司治理是指决定公司发展方向和绩效的各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斯蒂芬·普劳斯(Stephen Prowse)在1995年提出,公司治理是一个机构中控制公司所有者、董事和管理者行为的规则、标准与组织。玛格瑞特·布莱尔(Margaret Blair)在1995年指出,从狭义角度讲,公司治理是指有关董事会的功能和结构以及股东的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从广义角度上讲,则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分配权的一整套法律、文化与制度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目标,谁在什么情况下对公司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企业不同的成员之间分配等一系列问题。1997年,柯林·梅尔(Colin Mayer)指出,公司治理往往涉及委托代理问题,即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委托作为代理人的经营者按照他们的利益来经营企业。所谓公司治理是使双方的利益一致,并确保企业为投资者的利益而运行的方式。凯文·基西(Kevin Keasey)、史蒂夫·汤普森(Steve Thompson)和迈克·莱特(Michael Wright)在1997年指出,“公司治理”一词在1990年之前出现得还比较少,而近10年学界则开始了对公司治理问题的探讨。安德烈·施莱弗(Andrei Shleifer)和罗伯特·W.维什尼(Robert W.Vishny)在1997年提出,“公司治理”要处理的是公司的资本供给者如何确保自己得到投资回报的途径问题,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是保证资本供给者(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伊莱恩·斯滕伯格(Elaine Sternberg)在1998年提出,公司治理是确保公司活动、资产和代理人能够符合股东既定目标的一种方式。
1993年,特里克在《公司治理:国际评论》(Corporate Governance:An International Review)创刊第一期主编寄语中写道:“在20世纪80年代初,公司治理并不是一个严肃的学术话题,公司治理这个词语也很难在专业文献中发现。最近10年,公司治理成为严肃的研究问题,而且公司治理词语在文献中比较普及。”劳伦斯·E.米切尔(Lawrence E.Mitchell)在1994年指出,目前还没有一个广泛被接受的公司治理定义或者尚未对公司治理的含义达成共识。同样,奈杰尔·G.莫(Nigel G.Maw)等在1994年指出,公司治理虽然是已被接受的话题,但是至今还没有清楚的定义,其边界仍然模糊不清。这是因为:各个定义从不同侧面对其进行界定,如治理结构的具体形式、公司治理制度的功能或公司治理所面对的基本问题等,这些都不够全面、科学;同时,这些定义中,对“公司治理”与“公司治理结构”的使用非常混乱。从以上关于公司治理的讨论可以看出,在1975—1992年间,国外对于公司治理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1992年第一次公司治理浪潮的发生加速了对公司治理的理论研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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