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表2-12可以看出,我国保险中介机构数量从2001年的8家快速发展到2005年的1297家,之后继续发展到2007年的2110家,2010—2015年间保险中介机构数量总体上保持稳定,而2016年和2017年呈现下降趋势,2018年保险中介机构数量创历史新高。此外,从结构上看,保险代理机构占绝大多数,数量远超过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的数量总和。
表2-1 2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历年数量统计(2001—2018年) 单位:家
续表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保险年鉴》统计整理。
【注释】
[1]实际上,也可以按照保险机构的资本性质进行分类,分为中资保险机构和外资保险机构。30多年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扩大对外开放在推动保险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外资保险机构发展相对缓慢,市场份额占比仍然较小(冯占军等,2018)。因此,报告本部分主要采用了保险机构经营业务和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两个标准进行分类,当然在报告中也会涉及分资本性质的比较分析。
[2]根据《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保监发〔2010〕29号)规定,所谓保险集团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对保险集团内其他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www.xing528.com)
[3]本部分列示了我国规模相对较大的保险中介机构,而衡量保险中介机构规模的指标主要有业务收入和利润,利润高的机构其业务收入一般也较高,所以本部分将利润总额作为各机构排序的标准。
[4]关于这些机构到底是财产险经营机构,还是人身险经营机构,根据监管部门官网公布的名录无法判断。本报告在天眼查官网(https://www.tianyancha.com)检索了各相互保险组织的主要业务,通过主要业务来判断其是财产险还是人身险经营机构,最后将瑞安市兴民农村保险互助社、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和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划分为财产险经营机构,而将慈溪市龙山镇伏龙农村保险互助社、慈溪市龙山农村保险互助联社和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划分为人身险经营机构。
[5]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表示:“未来人身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的上限将放宽至51%,三年以后不再设限。今年年底以前,全面取消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前须开设两年代表处的要求。”
[6]状态信息代码可以为学术研究提供服务,在分别提取字母后,可以直接将相应字母转换成哑变量并放入模型作为控制变量或解释变量。
[7]本报告在整理各保险机构的注册地所在城市的过程中发现有42个城市作为注册地出现过,本报告将各个城市的代码编制如下:北京市为BJS,长春市为CCS,成都市为CDS,重庆市为CQS,长沙市为CSS,东莞市为DGS,大连市为DLS,福州市为FZS,贵阳市为GYS,广州市为GZS,哈尔滨市为HEB,海口市为HKS,杭州市为HZS,吉林市为JLS,江门市为JMS,济南市为JNS,嘉兴市为JXS,克拉玛依市为KLM,昆明市为KMS,拉萨市为LSS,兰州市为LZS,宁波市为NBS,南昌市为NCS,南京市为NJS,南宁市为NNS,青岛市为QDS,上海市为SHS,三亚市为SYS,深圳市为SZS,天津市为TJS,唐山市为TSS,太原市为TYS,武汉市为WHS,乌鲁木齐市为WLM,无锡市为WXS,温州市为WZS,西安市为XAS,厦门市为XMS,银川市为YCS,烟台市为YTS,珠海市为ZHS,郑州市为ZZS。
[8]在199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保险法》之前,我国保险业是混业经营的,所以该代码主要适用于我国早期的保险机构。
[9]考虑到我国保险中介机构数量庞大,本报告未专门对保险机构进行细致代码设计,没有区分中介机构的业务类型,而是主要关注了保险机构中的经营机构。随着对中介机构治理问题关注的增加,本报告也会考虑生成所有保险中介机构的代码,例如将参数“I”替换为“A”(Agent)代表保险代理机构,或“B”(Broker)代表保险经纪机构,或“L”(Loss Adjuster)代表保险公估机构,本年度报告因未给出保险中介机构的编码,所以暂且选用参数“I”。
[10]考虑篇幅的限制,本报告没有提供1980—2019年各年我国保险经营机构的代码,但我们编写了《中国保险机构代码手册》,该手册中给出了除保险中介机构以外的历年所有保险机构的代码,如果有需要相关资料,可以邮件联系作者(nkhaoche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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