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对这些涌入城市的流动人口和外来人口到底如何管理,未见出台严格的措施,但通过一些官府颁布的具体措施和条文,可知总的趋势是对外来无户籍人口的限制逐渐松弛:一是唐德宗建中元年由宰相杨炎提出并推行的两税法,“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居住地原则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流动人口的身份问题,也使国家有可能重新掌控大量流失的人口;二是坊郭户成为城墙内及周边附郭居民的正式称谓,不仅纳入城市管理的范围,也成为有别于乡村户的主要标志,这一制度在北宋得以确立,并推广到全国,市镇、距离县城城郭较近的草市居民都属于坊郭户,城乡分治的户籍管理制度至此拉开帷幕。三是中央官府在招聘和选用执役杂使人员时,对一些重要和关键岗位有户口的限制,如规定在选用门仆时,必须“取京城内家口重大、身强者充”,但在某些岗位,对“浮寄”人口给予了更宽松的政策,即给出路、给机会,甚至还有特殊政策。如唐玄宗天宝十一年(公元752年),卫尉寺(掌管仪仗帐幕和武器库)奏请幕士、供膳、掌闲并杂匠等,“取浮逃无籍人充”,皇帝不仅认可了卫尉寺的奏请,还下令,此后如果这类职役空缺,令各部门“先取浮逃及无籍”人[5],并委御史中丞监督执行。
此外,国家财税征收的结构和对象也不断进行改革和调整。如唐德宗建中年间,推出了一系列新举措,反响最大的是建中四年(公元783年)在宰相卢杞和户部侍郎判度支赵赞等主持下“税间架”,即开征房产税。因当时条件所限,仅在京师地区推行,针对所有房屋所有者,规定“凡屋两架为一间,分为三等:上等每间二千,中等一千,下等五百”,结果引起“怨讟之声,嚣然满于天下”[6]。最终,包括房产税在内的一系列财税新举措在朝臣和藩帅的共同反对下被废止。在经历唐德宗征“间架税”百年后,北宋时期城市的房产、地产、物业、商铺等都已逐渐作为征税的的对象,不仅户籍管理实行城乡分治,城市和乡村的税收对象和税收内容都形成各自相对独立的体系。由此也可以看出随着人口结构重心的变化,户籍制度发生了变化,政府财税结构和重心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更多地向城市倾斜,向城市居民倾斜,向财富集中的区域、领域和群体倾斜的大趋势已不可逆转,但却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适应和调整过程。
【注释】
[1]《全唐诗》卷二四《杂曲歌辞·少年行三首》,第323页。
[2]《长安志·长安志图》,《长安志》卷一〇“西市”条注文,第337页。(www.xing528.com)
[3]〔宋〕王溥:《五代会要》卷二六《城郭》,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417页。
[4]《通典》卷四〇《职官二二》,第1108页。
[5]《唐会要》卷六五《卫尉寺》,第1139页。
[6]《旧唐书》卷四九《卢杞传》,第2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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