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这些工程所需工匠与民夫,主要有四个来源:一是服役的工匠和丁夫,二是禁军系统的卫士和官健,三是和雇或招募,四是科配当界居民。四种来源,一般是几种并存,但唐前后期又有明显的侧重和变化。下面分析一下四种来源的变化。
服役的工匠和丁夫[25]。隋和唐初的大型修建,动辄征调数万乃至数十万工匠和丁夫。据载,少府监管辖一万九千八百五十名工匠,将作监管辖一万五千名工匠,“散出诸州”[26],单列匠籍,有需要时,征调至京师。如“其驱役不尽及别有和雇者,征资市轻货,纳于少府、将作监。其巧手供内者,不得纳资。有阙,则先补工巧业作之子弟。一入工匠后,不得别入诸色。”[27]所需丁夫,京畿地区是重点征役区,劳役负担畸重,朝廷也因此多次减免京畿地区民众的赋税。
据魏明孔先生的研究,自开元天宝之际,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大部分官府工匠已经由和雇而来,力役的征发反倒退居次要位置,而且越来越不重要,官府工匠的身份也逐渐与私人工匠的身份趋同。[28]虽然不是专指建筑工程,但也具有普遍性。[29]
通过专项和临时筹措的资金,采用和市和和雇,应该是唐后期官府工程营修解决所需工匠酬资来源的主要方式。[30]第一种征役的方式则逐渐淡化。
禁军系统的当番卫士、兵夫、官健。征用的禁军士兵,自开元后,逐渐成为营修皇城和宫城内的有关工程的主力,人数最多时征调一次达两万人。[31]
三是雇募。上文已经论及,直接征调丁夫、工匠服役从事营建及修造等工程的方式,逐渐被和雇、雇募等方式所取代,唐前期,这种趋势已经出现。如唐高宗永徽五年(公元654年)十一月,为修京城罗城,和雇雍州夫四万一千人,三十日毕。[32]玄宗天宝年间,筑兴庆宫墙起楼观,《旧唐书》记为天宝十二载(公元753年)冬十月“和雇京城丁户一万三千人”[33];《册府元龟》记载为十二载(公元753年)十月“役京师及三辅人一万三千人”[34];《唐会要》则为天宝十三载(公元754年)十月十七日“和雇华阴、冯翊、扶风三郡丁匠,及京城人夫一万三千五百人,筑兴庆宫城,并起楼,四十九日毕”[35]。又,同书又载“乾符六年(公元879年)十月,京兆府奏:故尚父子仪庙,因霖雨倒塌,敕减赐御膳钱三千贯,雇丁匠修筑。仍令所司,明年仲春,以太牢祭于庙。”[36]
当界居民摊派,征调劳力。第四种方式,即当界公共设施的修缮,会经常性摊派,向居民征调劳动力。按照规定,应该由官府和雇人工,朝廷希望按照既定的征调制度和原则,不增加当界民众的负担,因此有禁止广泛科敛和广有劳役的指令。这里的“广”并非指广泛的地区,因为不存在从全国或大区域征调民夫修缮当界公共设施的情况,只会征调和科敛当界民众,因此“广”是指具有普遍性。“变征役为雇召”的趋势,使得这些劳作和修缮也更多地采用雇召的方式。于是,出现两种情况:一是通过征收各种名目的免役钱由官府临时雇召,二是由官府出面成立专业队,进行修缮和淘沟疏渠等工作,经费仍然来源于居民缴纳的钱。在唐代,这部分经费和责任界定还处于过渡和混合期,不是很明确,因此中央和当界官府处置不一。北宋的情况就有不同了,官府采取雇役的方式,从事市政管理和维护,出现了官夫、役夫等称谓,有些应该属于官府掌控的负责城市修缮基建市政等工作的专业人员。[37]
皇家和宫府主持的营修工程,由下列概览表可见一斑:
唐长安皇家与官府工程概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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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极(公元712年正月至五月)是唐睿宗李旦的年号,历时4个月。景云(公元710年七月至712年正月)是唐睿宗李旦的年号,共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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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上述统计并非全部,尤其中小型工程和临时性修补,很多都没有记载或记载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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