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议会制因其普通法传统下司法权对议会立法的适用方法和后果,迥异于以成文法为传统的议会制国家。
普通法制度下,判例就是法律,法官为解决提交到法院的案件,在裁判过程中发现规则,并通过判决予以宣布。为实现规则的统一性、可预见性,法官要同案同判,要遵循过去由法院对同类案件所宣布的判决,即遵循先例。以法律报告制度(law reporting)和法院等级体系为基础的遵循先例原则,维护了法律规则的统一,而且使法官从中发现法律(而非创制)。
遵循先例原则还包含法官如何解释制定法。法官可以适用制定法解决纠纷,而判决中对制定法的解释应当遵循先例,也就是说要遵循判例法传统。即使在进入20世纪以后制定法迅速增长,占据了普通法法律体系中的主要部分,但由于这一法律体系仍旧为普通法的方法所支配,故仍保持普通法系之名并区别于民法法系。
由此可见,普通法议会制树立了议会立法的最高地位,但是议会立法可以被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予以解释,而且是以遵循判例法传统的方式解释。进入判例法体系的议会立法,可能产生不同的后果,原因在于司法权对议会立法拥有以判例法为基础的不同程度的解释权:
(1)在加拿大,司法权有权裁定议会立法的有效性(裁定其是否符合人权宪章),但违宪的立法只能由议会本身修正。[5](www.xing528.com)
(2)在英国、新西兰,议会立法与人权法案是否一致也由法院裁定,对违反人权法案的立法,法院可以公开发布书面的宣告,从而产生要求政府以行政立法进行快速修正的程序,否则将被提交欧洲人权法院解决(对英国而言);新西兰法院与英国法院的权力相似,但它以默示形式存在,也不作出书面的宣告。
不同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方法和后果,在成文法地区,议会制定法典化的法律规则,法律条文穷尽法律的全部内涵,是法院裁判的唯一依据。[6]在法律适用方面,法官将事实涵摄于法律条文之下,通过逻辑演绎获得判决结论,法官解释和应用议会的法律,法官并不创造法律。
受普通法传统的影响,今天的成文法国家不再强调法律规则体系的闭合特征,由于对法典和法律规范的疏漏、矛盾、模糊性等缺陷予以承认,因而逐渐发展出对立法进行查遗补缺的法律方法,系统化的法律解释方法和论证方法得以在司法裁判过程中运用。在这一过程中,事实上立法已被司法所发展,但立法仍然对司法具有约束和指导的意义,司法是以其自称为“规范性的方法”来发展立法、完成对法律规范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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