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审查机制对于规范立法机关的授权行为、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起着重要作用,是维护法律保留原则的重要支撑。从《宪法》第62条、第67条到《立法法》第88条、第90条、第91条,国家进一步通过立法明确了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等各级机关的违宪审查权限及审查程序,强调了违宪审查的重要性。同时,《立法法》第99条第2款特别赋予公民“法规违宪审查建议权”。该项权利的实践运用成为推动我国建立违宪审查机制的强大动力。
在程序上,《立法法》虽然规定了相关主体有权启动审查程序,但实践中有权提出审查“要求”的主体缺乏提出的动力,而那些有提出审查动力的公民等主体又只能提出审查的“建议”。这就使得《立法法》所确立的审查程序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处于冰冻状态。要激活这一程序,一个可行的方案是修改《立法法》第99条,增加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有当事人或法官认为本案涉及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违反宪法或法律的,应中止案件的审理,将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提交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的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恢复对案件的审理。”这一规定既解决了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遭遇的实际问题,又能够激活《立法法》第99条第1款的规定,同时能够切实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利。
[1]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2]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
[3][德]奥托·迈耶著,刘飞译:《德国行政法》,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72页。
[4]参见刘连泰:“评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关于‘法律保留’制度”,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5]应松年:“《立法法》关于法律保留原则的规定”,载《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6]张春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9~30页。
[7]应松年:“《立法法》关于法律保留原则的规定”,载《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8]根据201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的数据,截止到2011年8月,我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仅为240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800多件,而地方性法规的数量为8600多件。
[9]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法律询问答复(2000~2005)》,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10]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法律询问答复(2000~2005)》,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1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法律询问答复(2000~2005)》,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102页、第125页、第136~137页。(www.xing528.com)
[12]该法规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3][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56页。
[14]王斗斗:“诉讼费下调法院要闯四道难关”,载《法制日报》2007年2月2日,第8版。
[15]参见《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7条、第9条。
[16]见卢义杰等:“三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载《中国青年报》2014年6月6日,第3版。
[17]如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于2003年制定的《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7条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根据规定,西安市地方性法规需要经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显然,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并不认为西安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提出议案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
[18]人民法院遭遇的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效的问题不仅包括地方性法规是否违反法律保留原则的问题,也包括其他类型的问题,如地方性法规直接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复函》,法函〔1993〕16号,1993年3月11日。
[20]张春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9~30页。
[21]德国大陆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的最重要价值在于公民权利保障。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第九章“宪法人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47~404页。
[2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法律询问答复(2000~2005)》,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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