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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人才配备:加强培训实践导向,推动经验交流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面对设区的市不断增加的立法“新兵”确立涵盖职前、职中的全程性立法培训工作,加强培训的实践导向是关键,为此,如下举措可资参考:比照法官进修学院设立全国统一、分级设置的“立法人进修学院”,加强上级人大立法工作者对下级人大立法工作者的业务指导功能,培训工作与各级、各地人大立法人之间的经验交流相结合。

立法人才配备:加强培训实践导向,推动经验交流

人才提升与人员增编是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的人才保障。这方面的筹备工作包括两个层面:首先,提高设区的市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立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立法技能,这是设区的市立法筹备的重要方面;在此基础上,适度增加人员编制

据秦前红教授的不完全观察,《立法法》修改前,在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成员中,具有法律学习背景和法律实务经历的不超过10%;在专门从事立法工作的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以及为立法服务的工作机构法律法规室(或叫法律工作委员会)中,这个比例也罕有能超过25%。[25]对于新增地方立法主体的其他设区的市,这个比例只会更低,这是严重制约设区的市立法能力的关键因素之一。

四中全会高度重视立法队伍建设,从“加强立法队伍”建设、畅通立法部门和其他法律人才部门干部和人才交流、“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等四个具体方面提出了指导性建议。201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将“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列入“鼓励”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范围。这是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角度设置的门槛机制,应当适时将“鼓励”进一步落实兑现以“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为立法工作者执业的前提条件,使立法工作者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对等地、完全地融入“法治工作队伍”。(www.xing528.com)

常态化的立法工作者培训工作是人才提升的另外一项重要工作,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门槛机制确立之前,培训工作将发挥更大的功能比重。面对设区的市不断增加的立法“新兵”确立涵盖职前、职中的全程性立法培训工作,加强培训的实践导向是关键,为此,如下举措可资参考:比照法官进修学院设立全国统一、分级设置的“立法人进修学院”,加强上级人大立法工作者对下级人大立法工作者的业务指导功能,培训工作与各级、各地人大立法人之间的经验交流相结合。这项工作与前述立法辅助机构的建设互为表里,共同辅助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做好立法调研、立法起草、立法论证、咨询与回应等相关工作。

加强设区的市立法工作,要有高素质的立法工作队伍作为保障。设区的市立法工作者人员不足,是新出现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据统计,3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大多数未满编;原49个较大的市常委会法工委中,多数也未满编,其中人数最多的深圳为14人,而最少的仅有3人,这个问题对于新获得立法权的其他设区的市来说,压力会更大。[26]而且,设区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等立法辅助机构的人员配置以10个左右为宜。[27]但此问题的应对,并不是简单地增加人员编制,而应在关于立法人才法律素养和立法技能提升机制有了周到安排的同时科学增加编制员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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