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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省份确定开始立法决定的组织筹备问题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确定开始立法决定”中仅有涉及附条件可以开始立法的两个决定涉及的均是从立法辅助机构角度强调立法能力因素:河南、山西两省于2015年11月26日同日通过的“确定开始立法决定”,分别都包含以附条件确定的方式开始立法的5个设区的市,而所附之条件均着眼于“设立法制委员会”“依法产生法制委员会”等立法辅助机构层面的组织筹备问题。

两个省份确定开始立法决定的组织筹备问题

机构筹备是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保障。立法首先要有能够承担立法任务的各类机构,包括立法主体和立法辅助机构。立法主体是指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22]首先在于完善两者的组成和工作方式。其中,基于已有的地方人大立法均是由常委会制定的现象与惯性,强化常委会的立法能力是其中应主要着手的一个侧重点。与此同时,推动人大自身进行立法,“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不仅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的改革方向,而且近两年全国人大立法工作已经呈现出来这个回归趋势,这一趋势应当进一步拓展到省、地市级人大地方立法实践中,尤其应与设区的市扩容立法的趋势汇合并互为借重,因此,提升设区的市人大会议自身的立法能力是另一个需持续关注的侧重点。

立法辅助机构设立和完善,不仅是辅助机构的建设问题,同时也是对立法主体立法能力的加强。这里至少包括机构设立的初阶要求和工作人员立法素养的提升的持续要求。在《立法法》修改之前,其他设区的市大多没有法制委、法工委,有的设有法制委、法工委也主要是从事内务司法工作。[23]立法辅助机构的设立,比较容易列为评估设区的市立法能力是否达到可以开始立法的门槛要求的形式性标准。各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确定开始立法决定”中仅有涉及附条件可以开始立法的两个决定涉及的均是从立法辅助机构角度强调立法能力因素:河南、山西两省于2015年11月26日同日通过的“确定开始立法决定”,分别都包含以附条件确定的方式开始立法的5个设区的市(如前图6所示),而所附之条件均着眼于“设立法制委员会”“依法产生法制委员会”等立法辅助机构层面的组织筹备问题。[24](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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