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6年4月30日,273个开始立法需要确定的设区的市中,仅剩41个尚未获得确定(占322个设区的市的12.7%),它们中,有20个是自治州(占30个的66.7%),而“其他设区的市”仅有21个尚未获得可以开始立法的确定(占239个的8.8%),4个不设区的地级市已全部获得可以开始立法的确定。从省份来看,27个省、自治区中,仅有黑龙江、青海2省尚未作出“确定开始立法决定”。
从各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首个“确定开始立法决定”的时间来看,2015年3月15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甫一通过,5月份各省级人大常委会上,就已经先后出现安徽、海南、广东3省确定决定16个设区的市可以开始立法。如图1所示,至9月,《立法法》修改后半年,27个省、自治区中过半(15个)已通过首个“确定开始立法决定”。
图1 各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首个“确定开始立法决定”的月份-省份数量柱状图
从各设区的市被确定可以开始立法的时间来看,2015年5月即《立法法》修改后各省级人大常委会的第一个会议期一过,在第二个会议期7月,获得确定的设区的市数量达到峰值63个(占需要获得确认的设区的市总数273个的23%),连同9月、11月,这三个会议期,设区的市可以开始立法获得确认处于高峰期,每次增加的可以开始立法的设区的市数量都约为需确认的设区的市总数的两成左右。(www.xing528.com)
图2 被确定可以开始立法的设区的市的月份-数量柱状图
图3 各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确定开始立法决定”的月份-省份数量柱状图
可以说,确定设区的市开始立法的绝大部分工作在2015年已经完成,2016年的确定决定从比例上看,据图1至图3显示,只是在补缺确定而已。24个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通过33个“确定开始立法决定”在2015年年底前确定了206个设区的市可以开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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