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抽象法命题决定的性质,立法工作者之间存在几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理解是某些决定是“立法”,但不是“法律”。如吴邦国委员长在一次立法工作总结中曾指出:“1979年初到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440多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1]全国人大法工委在总结十届人大立法工作时也明确表示:“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2003年3月至2008年3月的五年任期内,审议和通过宪法修正案1件,法律73件,法律解释5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21件。”[12]第二种理解是将决定直接视作法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1993年发布的《关于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等法律执行情况的报告》便将《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与《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并而论之,进而表示:“《决定》等法律的实施初见成效。”第三种理解是模糊化地处理决定与法律的关系。如田纪云副委员长在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就执法检查问题进行阐述时,便一方面表示“常委会继续把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放在与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另一方面强调“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先后派出33个执法检查组,对18个法律和决定的执行情况作了检查。”此即首先认定对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属于“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再将“法律”的执行情况和“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区分。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也延续了类似的做法,在“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这一题域下使用了“废止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措辞。
此外,关于“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究竟包含哪些决定类型,立法工作者之间也未形成共识。譬如,对于“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是否包含对法律的立法解释,便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前述吴邦国委员长的立法工作总结区分了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十届人大立法工作的简述也进行了同样的区分。但乔石委员长在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的讲话则指出:“今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人大常委会在经济立法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共制定、修改法律和通过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6个。”这16个法律和决定包含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这一对刑法的补充规定,[13]而按照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该规定系属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作补充规定的广义的法律解释。(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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