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对旧制度的高度依赖,中德立法比较研究

对旧制度的高度依赖,中德立法比较研究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对旧体制反思的产物,现行《宪法》及其统帅下的法律体系也的确蕴含了许多与历史道别、为改革护航的全新元素。然而,辞旧迎新并非这一法律体系和制度改革的唯一面向。为什么这些旧制度并未重复“四大自由”[57]的命运而幸存下来呢?由于改革的妥协性和不彻底性,寄生于这些结构和制度之上的法律也没有随着《宪法》的实施被及时废止,反而被保留下来继续适用,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其功能被强化。

对旧制度的高度依赖,中德立法比较研究

文革”的结束、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以及现行《宪法》的颁布一一显示了以阶级斗争为纲路线的终结以及国家工作重心向现代化建设方面的转移,也象征着中国从此“走进一个新时代”。此时,加强法制建设不仅成为肃清封建主义以及“四人帮”遗毒的重要手段,[55]更成为执政党继往开来、凝聚民心并实现长治久安的一个重要战略。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制度上的辞旧迎新成为时代的主题。当意识到某种旧制度将会阻碍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时,执政党以及政府都毫不迟疑地“破旧”。在宏观层面,终止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路线、放弃1978年《宪法》、改革计划经济体制等,无一不是为了迎接新的历史使命而改造各种生态系统;在微观层面,大规模平反冤假错案、废除“四大自由”等,也一一致力于为适应新征程而更换陈旧的零部件。总而言之,一切阻碍改革、弊大于利的旧制度都要被清算、被废弃,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坦诚申明,废除“四大自由”是为了“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56]。

作为对旧体制反思的产物,现行《宪法》及其统帅下的法律体系也的确蕴含了许多与历史道别、为改革护航的全新元素。在恢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下强化常委会职权、赋予部分地方人大立法权、赋予公民更多的权利、构建对外开放所需的法律制度……没有这些基础的法律制度,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是无法顺利进行的,综合国力的提高也将缺乏必要的制度前提和保障。

然而,辞旧迎新并非这一法律体系和制度改革的唯一面向。事实上,上述广为人知的新元素、新制度只是整个法律制度体系中浮在水平面上的冰山,在水平面以下依然存在着大量的旧制度。为什么这些旧制度并未重复“四大自由”[57]的命运而幸存下来呢?归根结底,尽管这些旧制度与改革开放这一新主题格格不入,但因其所赖以生存的政治基础、社会土壤并未被新主题一劳永逸地加以取代而顽固地扎根。城乡二元格局、“强政府、弱社会”结构等问题在现行《宪法》实施以后继续存在且未得到有效地破解。(www.xing528.com)

由于改革的妥协性和不彻底性,寄生于这些结构和制度之上的法律也没有随着《宪法》的实施被及时废止,反而被保留下来继续适用,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其功能被强化。因此,维系城乡二元格局的户籍法律制度被完整保留下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58]也并未因涉嫌违反《宪法》第37条所确认的人身自由而被废止,197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59]尽管涉嫌违反《宪法》所确立的男女平等原则[60]至今却依然被作为有效的法规加以适用……不仅如此,一些保守陈旧的管制方式也在某些情况下得以激活,甚至使一些新制度不仅无法实施而且被扭曲。20世纪80年代初的严打以及反精神污染运动就使得《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人身自由以及言论自由所提供的保障受到严重削弱。[61]

20世纪80年代初,劳动教养制度恰好契合了城市政府控制人口无序流动、回应失业人口增加带来治安维护压力的治理需求。[62]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言,“劳动教养制度的实际功用是建立在社会需求之上的”。[63]也有学者承认,“劳动教养在维护秩序、预防犯罪方面具有其他任何法律强制措施所不可替代的强大功用”。[64]因此,尽管其与上位法所确立的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的原则存在明显的冲突,却可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被赋予全新的使命而毫发无损地得以存续并在某种条件下实现功能的强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