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果评估的法律依据不在《基本法》之中。《基本法》既不要求这样的举措,也不要求将法律草案的论证[20]作为一种程序上的工具。然而,由于基本权利的约束力和比例原则,人们必须考虑到一项规制的直接和间接后果。联邦宪法法院屡次将结果正确性纳入法律的审查之中,牵涉到的法律领域多种多样,例如《税法》[21]《非烟民保护法》[22]和《福利法》中的基础保障[23]。这个审查标准的发展——在比例原则之外——及其在具有民主正当性的议会立法者身上的适用,为联邦宪法法院招致了批评。[24]然而这个发展历程表明,法律规定在一贯性方面确实令人不满。
从法治国原则和民主原则中可以推导出论证义务:联邦议院的论辩是公开的(《基本法》第42条第1款第1句);法律草案应在联邦议院提出(《基本法》第76条第1款);论证不是一个法律规定的构成部分[25]。论证义务在各种议事规则中才被规定:产生于联邦议院的法律草案(《基本法》第76条第1款项目2)的论证义务由《联邦议院议事规则》规定(《联邦议院议事规则》第76条第2款);联邦政府的法律草案(《基本法》第76条第1款项目1)的论证义务由《联邦部委通用议事规则》规定(《联邦部委通用议事规则》第42条第1款第1句、第43条第1款)。《联邦部委通用议事规则》第43条第1款项目五有关于法律效果的规定。法律效果的阐述以《联邦部委通用议事规则》第44条为准。[26]
上述规定构成了通过法律效果评估优化立法的规范性基础。为此,联邦内政部专门制定了一个操作指南。[27]《筹备制定法律和行政条款手册》也引用这一操作指南上的内容。[28](www.xing528.com)
然而,上述判例法以及操作指南只能反映法律效果评估的冰山一角。法律效果评估实际上是在坚实的科学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复杂的用以研究被创设的规范的实际作用以及提高立法合理性的工具。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