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法律是形式上的法律,在联邦层面由联邦议院决定通过。在联邦立法中,联邦议院占据了核心的地位。“联邦法律由联邦议院决定通过”。[4]如果由州政府主导的作为州的代表的联邦参议院表示同意或者不持续地提出异议,联邦法律便告产生。在此之前,州和联邦政府可以作为有提案权的主体参与立法程序。[5]鉴于法律大多基于联邦政府的法律提案,人们也可以将之称为“执行机关的主导性”。[6]随后,联邦参议院可以基于同意权或者异议参与到立法程序之中。
联邦立法根据其立法权限进行。根据《基本法》第30条、第70条的规定,立法权限属于州,只要基本法未向联邦授予立法权限。[7]《基本法》第73条、第74条规定了联邦享有的排他性立法权或者竞合性立法权的事项。然而,在这些清单中存在区分的不确定性。长期来看,此种不确定性显得不足为虑,但其中事实上隐藏了为数众多、在具体事项上不时呈现的难题。由于此种不确定性,立法权限可能会以有利于一个权力主体的方式存在或者不存在。在由州负责制定的《出版法》近来就提供了一个这一方面的现实的例子。联邦行政法院于2013年2月判定,这一立法权限不包括确立一个《出版法》上的针对联邦行政部门的索要信息请求权——实际上,与之相反的观点长久以来更有市场——尽管言之成据的相反的观点在脚注中也有所提到。(www.xing528.com)
框架立法权(旧版《基本法》第75条[8])于2006年被废除。过去,设定此种立法权的目的在于将各种立法权限连结起来,以便联邦的多样性和联邦国家的统一性相协调。联邦过去在某些事项上根本没有行使过此项立法权限,就其他角度而言它也不能算是《基本法》的一个特别有可行性的和成功的规定。废除《基本法》第75条并未解决界分立法权限的难题。这方面的例子有《基本法》第72条第2款、第3款和尤其是《基本法》第74条第1款中各个关于立法权限的表述之间的界分问题。例如,如何根据《基本法》第74条第1款第20项关于食畜的动物保护与其他的“情感性”动物保护相区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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