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立法首先由其所要追求的目的和目标来决定。这一点也显示在成文法的解释框架[46]中目的论解释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中,这也是制定法作为国家的中心控制手段的体现。[47]因此,立法目标和目的的确定在论证时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的(希腊语τλος拉丁语finis,英语purpose)被理解为某一有目标的活动或者行为的动因[Beweggrund(movens)]。而目标(Telos)作为某一行为的动机被描述为目的因或者最终因[Zweck-oder Finalursache(causa finalis)]。据此,在目的和目标之间存在紧密的相互关系。
宪法只是在少数的情况下才给立法者的行为规定具体的目的。这些情况涉及的是较少在《基本法》中确定的立法委托(Gesetzgebungsaufträge),例如,《基本法》第6条第5款。[48]国家的目标设定[49]以及基本权利保护和促进的委托[50]虽然也使立法者有义务作出行为。[51]但是,它们在通常情况下非常的宽泛,以至于人们还不能将之说成是某一具体立法行为中的目标设定意义上的立法目的。因此,一般的关涉到这些宪法上的普遍规定还不够去表述具体的立法目的。这种关涉只是能够被用来去论证立法者行为(一般的)合法性。
宪法中较少为具体的立法行为进行规定,在这个背景下,立法者目的设定的权能受到宽泛的裁量的影响,这种裁量只能够非常有限地服从于宪法的监督。[52](https://www.xing528.com)
对联邦的立法者来说,立法目的的具体化在证明其立法权能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一部制定法可以允许立法者追求多个立法目的,在此就可能出现划分和归类的问题。例如通过在国家或者国家补贴的机构中引入法定的儿童照管权,既能够实现《基本法》第74条第1款第7项中规定的公共救济的任务,也能作为实现教育政策的手段,而后者是落入各州立法权限的领域内的。[53]同样,立法建议的单个部分也能有助于实现不同的立法目的,这些单个部分可以由不同的立法权限来保证。例如,《商店营业法》可以服务于劳动者保护、确保竞争平等以及保护节假日休息这些目的。[54]最后,通过扩大规则的权限可以使尽可能有效和尽可能广泛的目标实现得以可能,藉此附加权能领域的类别还有助于尊重目的设定的裁量。
将立法目的表述在一部制定法的开端是现代立法的特征。例如,在现代环境法中将通过法律来保护的环境媒介和通过法律来追求的目标都列举了出来。《联邦排放保护法》(BImSchG)第1条规定:“本法的目的是,保护人、动植物、土地、水体、大气以及文化和其他物质利益免受有害环境的侵害,预防有害环境的产生。”相似地,《循环经济与垃圾处理法》(KrW-/AbfG)第1条也规定:“本法的目的是促进保护自然资源的循环经济的发展,确保在垃圾的产生和处理活动中人和环境的安全。”另外一个更加准确地表述了目标设定的例子是《社会法》第五编中的第1条:“疾病保险作为互助共同体承担此项任务,即维护和恢复保险人的健康,提高其健康状况。保险人对自己的健康也负有责任;保险人应该通过健康的生活方式、参加早期的健康预防措施以及通过积极主动地参与治疗和康复工作来避免疾病、残疾的出现以及克服它们所带来的后果。保险公司应该通过向保险人说明、咨询以及提供服务来帮助保险人,促进健康的生活状况。”这些规定对制定法的解释来说具有指导性的意义,这一指导性的意义也可以和法律解释框架下的论证功能相提并论。
如果立法者在法律文本中采纳这样的目的设定,那么对于法律草案的论证来说就“只”剩下通过解释客观原因和解释对规则效果的期望来将这一目的和目标的表述加以深化的任务。由此就产生了另外两方面制定法论证的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