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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论证义务的对象、内容、形式、时间点和主体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此可区分为论证的对象、内容、形式、时间点和主体。对于最终的法律通过之后的论证来说,在基本法中和在联邦议会、参议院的运行条例中缺少必要的程序法上的前提条件。作为小结,现在可以确定:议会法律,作为国家行为最为主要的形式,从《基本法》第76条以下的书面条文内容以及从相应的各州关于立法程序[31]的宪法规范来看,并不服从于某种论证义务,至少是不服从某种清晰的、形式上的论证义务。

立法者论证义务的对象、内容、形式、时间点和主体

为了进一步研究这一主题,那些针对不同论证方法的分析性的区分是有助益的。在此可区分为论证的对象、内容、形式、时间点和主体。

在行政和法院行为的情形下处在涵摄情境(Subsumtionslage)中的国家行为是论证的对象,对这一论证来说,那些需要被适用的措施在事实和法律方面都得到了足够详细的规定;与此相较,立法者[22]则拥有高度的裁量自由而仅仅部分地通过非常开放和宽泛的宪法规范来加以限制。因此,立法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发生在一种解释情境(Interpretationslage)中,然而这一解释情境在一些单个领域中,如在关于立法权限[23]的规定中,可能会经历严重的向涵摄情境方向的集中。特殊情形还会出现在转化立法[24]的情况中,也即在这样一些立法例的安排中,在其中某一欧盟指令通过议会法律被转化实施。在这些案例情形下,立法行为的主要内容受到了指令的广泛的强行性内容的规定,并带来如下的结果,即对立法行为论证被缩减到了对欧盟法的转化实施义务的论证上。[25]

对论证内容的可以想见的要求也比乍看起来要复杂。论证的内容只是涉及法律问题和所要追求的目标?还是也必须将“原初事实”(Ausgangstatsachen),因此也即必须将经验的方面以及可能的效果和预测性的问题包含到论证中去?随便看一下联邦宪法法院[26]的司法实践就会明白,这里需要从对论证的广泛理解出发,这种理解包含经验的基础和效果的预测。

论证的方法使得那些立法者的专业知识、经验和专业科学表述的范围以及在立法论证范围中可能的思考深度所提出的要求主题化。同时,通过这种方法,立法者(在包括进专业咨询的条件下[27])也首先涉及了知识产生的方式。(www.xing528.com)

法律论证必须以之为导向的关键时间点的确定对理解法律论证来说具有广泛的意义。在行政和法院的决定中,决定作出之后通常要进行论证[28],与此相反,在大部分的立法程序(立法草案的论证和委员会立场的论证)中,单个的论证要素在时间上先于立法的结束。对于最终的法律通过之后的论证来说,在基本法中和在联邦议会、参议院的运行条例中缺少必要的程序法上的前提条件。然而,如果就此就去推断说,法律颁布之后的论证是不可能的,则是没有认识到政府或者议会在宪法法院的程序中对法律进行论证的可能性[29],这种论证的真正的功能还需要进一步来探讨。

最后还要关注一下各自的论证主体。在此,全体大会只是在例外的情况下才会作为某项论证的作者进行必要研究,因为通常情况下都只是各个负责的委员会才会对论证的原因做详细表态。在法律草案中和在对委员会的推荐中的论证最终只有通过如下的方式才能适合地被归之于全体大会,即法律的通过已经假设了全体大会作为背后的默示的批准者。[30]因为自由授权而与此相关的问题在前面已经提到过了。

作为小结,现在可以确定:议会法律,作为国家行为最为主要的形式,从《基本法》第76条以下的书面条文内容以及从相应的各州关于立法程序[31]的宪法规范来看,并不服从于某种论证义务,至少是不服从某种清晰的、形式上的论证义务。虽然要求说,法律必须在公开的议会辩论中加以讨论和通过(《基本法》第42条第1款[32]),同时也要求法律必须在法律公报中加以公布(《基本法》第82条)。但是要求呈交论证的义务只是在运行条例中涉及法律草案的部分才承认。[33]此外,在寻找到这个规范文本背景下,发展出了一句源自之前的宪法法院法官维尼·盖格(Willi Geiger)而至今也经常引用[34]的名言:“立法者对法律负有义务,而不负担法律之外的任何义务。”[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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