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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羁押场所看管前的准备工作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第4 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分管司法警务和刑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应当加强对警务保障的组织领导。根据《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第4 条的规定,审判、办公室、行政装备等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警察部门做好警务保障工作,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协调配合、安全防范等工作负责。

固定羁押场所看管前的准备工作

看管前的准备工作教学课件

(一) 警务受领

司法警察部门根据案件承办部门的用警申请,明确执行看管警务的人员,并指定看管警务负责人。

(二) 警务准备

1.熟悉庭审情况。通过案件承办部门的用警申请等材料,了解庭审时间、庭审地点、基本案情、社会影响、承办法官及联系人等。

2.熟悉案件情况。通过用警申请、提押票、起诉书或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了解案情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案由、数量等),也可以通过案件承办法官、看守所民警等相关人员了解被告人的在押表现、健康状况、涉及罪名,以及案件旁听人员等情况,从而对被告人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的分析研判,可以设定低、中、高、超高四个等级,根据风险评估等级,对于被告人人数较多或者重大案件的警务保障,应当制订相应的警务方案,为顺利完成看管任务,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稳定、安全的基础。

(三) 制定警务方案

根据《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的规定,对于被告人人数较多或者重大案件的警务保障,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制订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组织指挥、警力部署、突发事件预防处置措施、勤务保障等内容。

根据庭审时间、地点、规模、案情、被告人基本情况、场地条件、社会影响及旁听人员等因素,由司法警察部门领导或看管警务负责人制定警务保障实施方案,科学安排警力,明确职责分工、装备配备等。

通常情况下,被告人人数较多、社会影响重大、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应当制订书面看管警务保障实施预案。预案中要明确看管的组织领导、看管对象、任务、要求、看管警力数量、分工、看管场所、装备配备、后勤保障、安全防范措施、突发事件处置原则和方法等。预案内容主要包括:

1.组织指挥。根据《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第4 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分管司法警务和刑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应当加强对警务保障的组织领导。一般可由院领导或司法警察支队、大队领导或者是由较强责任心和业务素质能力强的中队领导担任看管任务的组织指挥,看管警务负责人负责看管警务保障的组织与协调,确定司法警察任务分工及协作计划,指挥紧急情况的处置。

2.警力部署。根据案件性质、羁押场所的具体情况、被告人人数和危险程度等情况配备相应看管警力,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女性被告人应当由女性司法警察执行看管; 重大案件、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被告人、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增加警力。确定负责被告人进出登记的司法警察,监控设备操作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和巡查人员。

3.装备配备。执行看管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械具,包括: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型警械具,警棍、警棍、催泪喷射器、防爆钢叉、防暴盾牌、防爆头盔等制服型警械具,以及手持式金属探测仪、警笛、对讲机、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通讯器材。根据案件情况和被告人风险等级,可以配备手枪、防暴电击枪等武器

为了应对被告人突发疾病及自杀、自伤以及其他危害行为,应当配备医药箱或急救包等救护用品。

4.勤务保障。根据《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第4 条的规定,审判、办公室、行政装备等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警察部门做好警务保障工作,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协调配合、安全防范等工作负责。第5 条的规定: 上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之间应当建立警情通报(报告)机制,及时沟通共享相关案件信息和警务保障情况。所以,看管任务负责人根据需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司法行政装备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做好警务保障活动期间的食宿安排、车辆调度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按照案件涉及的被告人数量、性别、健康状况、风险等级等因素,准备好囚室。如果被告人人数已经超过了羁押室内的囚室数量的,或出于案件的特殊性,为了有利于庭审的安全保障,被告人需要在羁押室以外关押的,司法警察队领导则要科学决策,确保看管工作能够顺利进行。(www.xing528.com)

5.准备好看管登记簿和看管情况记录本。负责看管的司法警察应准备好看管登记簿,对看管情况应认真、及时、如实、详细的进行记录,依法、依规履行看管职责。

6.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看管过程中各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职责分工、处置程序和处置方法。

(四) 任务分配

执行看管任务的负责人应当向看管司法警察进行任务分配,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同时要向司法警察介绍任务基本情况(包括基本案情,被告人基本情况,社会影响度,注意事项,突发事件处置等内容),明确每一名司法警察的具体职责和工作要求,并进行战前动员,统一思想,规范行为,凝聚战斗力。

根据任务分工,司法警察到警用设施管理部门领取装备和武器,并检查警用装备和武器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五) 安全检查

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之前,应当提前对羁押场所、周边环境,以及设施、装备和被告人进行安全检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从羁押场所的设置来看,应符合确保安全、方便审判、利于监控,便于被告人出入审判法庭等要求。应设有专门通道、总门、囚室(软包囚室、普通囚室)、值班室(监控室)、巡查通道、厕所等。

2.专用通道检查。检查羁押室内被告人专用通道是否安全,是否通行顺畅,是否有杂物堆放,若有阻碍庭审、看管任务的安全顺利执行情况,要在执行看管任务之前清除,确保看管任务的绝对安全。

3.总门、囚室、值班室、巡查通道、厕所检查。羁押场所应建立若干相互独立的囚室;羁押场所、囚室内严禁存放与羁押、看管无关的物品;羁押场所与外界之间由总门隔断,检查羁押场所的总门是否正常开闭,门锁是否良好;羁押室周围墙面或者顶面不能留有窗口,内墙要平整,室内无突出阳角和明柱。囚室门可以采用栅栏式铁门,铁门应当安装专用的保险装置和门锁,检查铁门隔离栅栏是否牢固,门锁和保险装置是否正常、良好。羁押场所配备专用厕所,一般为蹲式便池,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卫生间门为半敞开式结构,墙面不留有窗口,卫生间内无突出阳角,厕所内不得有危险物品和障碍物,被告人如厕时,能处于司法警察的有效控制范围内。值班室内应当配备监视屏幕、警械具、手机等物品的存放柜,备置看管登记簿。

4.羁押场所内配置检查。羁押场所内配置必须有必要的安全设施,羁押室内应当安装束缚椅或者被告人固定座位,座位上应当安装手铐、脚镣固定环;检查束缚椅、被告人固定座位是否良好,手铐脚镣固定环是否牢固;羁押室的墙体、门、隔离栅栏和被告人的座位应当进行软包处理;羁押室内消毒等。

5.监控设施的检查。检查整个监控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对外通讯设施、设备是否能够正常使用。

6.囚室的门窗及通风、采光、隔音状况检查。对关押被告人囚室务必要进行彻底的安全检查,首先要检查囚室的门窗是否安装有安全牢固的铁栅栏,除此之外还要检查囚室的通风、采光和隔音状况。

7.照明设施安全检查。羁押室内应当采取弱电照明,照明设施采用隐藏式或者防爆灯具,灯具应当置于被告人无法触及的位置,检查羁押场所特别是囚室内电源和照明用具是否安全可靠和正常使用,照明用具是否采用了低压电源,灯具是否固定并设有防护罩且是否置于被告人无法触及的位置;电源线是否外露,电源开关是否置于羁押室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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