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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执行看管警务人员的职责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该执法细则着重强调的是“不得解除戒具”。

具体执行看管警务人员的职责

根据《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第26 条的规定,具体执行看管警务人员的职责主要有:

(一) 核对被告人身份、清点被告人人数、填写看管记录

被告人从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机构被押至人民法院羁押场所时,负责看管的司法警察应当与负责押解的司法警察履行交接手续,了解基本情况,清点人数、核对身份、逐一登记,共同签字确认,并认真填写看管记录。

(二) 对被告人进行安全检查

对进入羁押场所的被告人,应当采取手持金属探测器与手工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被告人进行安全检查,以防止被告人携带违禁品进入羁押场所,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

(三) 关注被告人动态, 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通过监视器等监控设备,密切监控被告人举动,密切监视个进出口,观察进出人员,发现情况及时处置;采取不间断巡查和监控设施监管相结合的方式严密监控被告人举动,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对于重大案件的被告人应加强看管措施。

(四) 防止被告人串供、接触与看管无关人员

加强巡查防控,严密监控被告人举动,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羁押场所,以防止被告人之间串供和与看管无关的任何人员接触。

(五) 预防和处置被告人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其他危险行为(www.xing528.com)

及时发现被告人携带违禁品、可疑物品等违章或不法行为,严格检查羁押场所门窗是否锁闭、牢固,被告人佩戴的戒具是否安全,以便于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被告人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发生。

(六) 处置看管中的其他突发事件

看管期间,被告人突发疾病,或者就餐、如厕等过程中发生突发情况的,应及时处置。

对看管过程中被告人突发疾病的,看管的司法警察应及时向司法警察部门领导报告并告知审判人员,联系医护人员及时进行检查和救治;是否送医救治,由院领导决定。对决定送医救治的,司法警察协助案件承办部门将被告人安全、及时地送到指定地点;在检查、救治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加强看管和现场警戒。

1.如何理解司法警察对羁押场所的监管职责?

2.如何理解司法警察对被告人的监管职责?

3.具体执行看管的警务人员的职责有哪些?

【注释】

[1]关于看管期间是否使用戒具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演变情况。如2004 年2 月6 日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第5 条第3 项规定: 对被告人一般不使用械具。对重刑犯或有迹象表明可能行凶、脱逃、自杀、自残的被告人,经批准可以使用警械具。该看管规则强调的是不使用械具,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并经批准方可使用械具;2009 年7 月30 日颁布的《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第14 条第5 款规定: 看管期间可以解除被告人的戒具,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不得解除戒具。该保障规则强调的是“可以解除”,表明了是否解除戒具,司法警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同时明确指出了“不得解除戒具”的具体情形;2013 年3 月7 日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试行)》明确规定: 一般不得解除被告人的戒具。该执法细则着重强调的是“不得解除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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