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权从属于人民警察职权,人民警察职权是我国人民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警察法律规范、实施警察活动的权力,是国家依法赋予人民警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顺利进行的强制力量。人民警察职权最主要的特点是法定性和强制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权除具有人民警察职权的共同特点外,还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主要在于:
1.独特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权是以《司法警察条例》的形式加以确定的。其内容是紧紧围绕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而设定的,与公安人民警察的职权范围相比较窄,具有相对独特性。
2.从属性。从《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来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权从属于审判活动,而且从属于法官。可以说,没有审判活动,就没有司法警察的执法权;没有法官的指挥,司法警察难以实施执法权。可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权的从属性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也决定其在执法活动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具有较少的主动性。(www.xing528.com)
当然,根据《司法警察条例》第8 条第2 款之规定: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据此,在特定场所内发生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具有先行采取必要措施的处置权。
3.服务性。人民法院的宗旨是以“司法为民、司法公正”为主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人民法院的宗旨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作用,都决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权时,应当强化服务意识,执法与服务并重。这种服务性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履行职权是为审判工作服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