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司法警察条例》《执法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羁押监控设施硬件建设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羁押、监管刑事被告人工作的若干规定》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等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司法警察执行看管警务的基本要求。
(一) 遵纪守法、服从指挥
执行看管警务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警察的规定,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执行看管警务的司法警察应当服从司法警察部门领导或看管警务负责人的命令,听从其指挥,恪守职责,不得做与看管警务无关的事情。
(二) 认真细致、保守秘密
执行看管警务过程中,司法警察应认真仔细核对被告人的身份,清点被告人数量,了解被告人犯罪的基本情况、有无疾病、有无异常情绪等情况;对进出羁押场所的被告人的姓名、时间、人数以及押解司法警察的姓名等情况,应逐一登记,认真填写看管记录;执行看管警务期间,不得询问或者谈论案情,不得谈论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三) 规范执法、严密监控
司法警察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模范地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公序良俗;应当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的纪律规定。执行看管应当对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看管的被告人,原则上应保证一人一室,确保有效隔离,必要时,实行面对面看管。女性被告人应当由女性司法警察执行看管。
司法警察在看管期间,应密切监控被告人的活动,不间断地巡查看管场所,检查看管场所是否安全、有效;发现被告人在看管场所内有自杀、自残、传递信件、携带违禁物品、可疑物品等违章或不法行为时,应及时予以警告并制止,同时汇报值班领导。
(四) 文明执法、不徇私情
执行看管警务的司法警察不得辱骂、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应当使用告知词,告知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应遵守的规定和纪律,同时告知被告人所享有的权利;遵守告知勤务,即告知被告人: “×××,我们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请你遵守人民法院看管规定,保持羁押场所肃静,不得交谈,不得询问案情,如有问题,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若未经允许随意讲话或者有其他违反看管规定的行为的,我们将依法对你采取强制措施。”(www.xing528.com)
看管的司法警察不得让被告人以外的任何人员进入羁押场所;不得给被告人带食品或者其他物品;不得给被告人传递口信;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羁押场所;未经允许不得在羁押场所摄影、录音、录像和接受采访;以及不得有其他与看管任务无关或违法违纪的行为。
值得提示的问题是: 对于家属提出会见被看管的被告人情况,如何处理为妥的问题,对此涉及文明执法和人性化执法的方面。就这种情况而言,原则上不允许被告人的家属会见被看管的被告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严格按照有关程序经批准后可以安排会见。其一,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视情安排会见,但仅限于被告人的近亲属: ①被告人未满18 周岁的;②被告人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③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④被告人系孕妇的;⑤会见有助于做好民事赔偿工作的。其二,应当严格按照程序经过审批准许后,方可会见。①会见申请应当在庭审开始前向审判长提出,并提供能够证明与被告人关系的有效证件。是否允许应当报刑事审判庭庭长决定。安排有重大影响案件的会见,应当报告主管刑事审判的院领导批准。严禁任何人员擅自利用开庭机会安排被告人与他人进行会见。②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应当安排会见。一审或者二审的一个审判程序内只安排一次会见。一次只能安排1 人会见,直系亲属会见时,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同时安排2 人会见。会见时间不宜过长。③申请会见人应当在案件承办人和书记员的陪同下,持能够证明与被告人关系的有效证件、刑事审判庭庭长或者主管刑事审判的院领导同意会见的证明,交看管工作负责人核实后安排会见。会见时,应当安排2 名以上司法警察在场,司法警察应当将被告人押解至羁押室内,并将羁押室上锁。④会见时不得谈论案情,不得向被告人传递物品及有关案件信息。不得同时安排不同被告人进行会见。庭审笔录校对与被告人会见应当分开进行。⑤会见结束后,负责看管的司法警察应当填写安排被告人会见登记表,记录批准会见人、会见人姓名、会见时间、会见情况等内容。
1.什么是看管? 如何理解看管的性质?
2.如何理解看管的特点?
3.如何理解在执行看管警务中遵循尊重和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原则?
4.如何理解在执行看管警务中遵循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5.看管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6.被告人家属提出会见被看管的被告人,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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